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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考點精講11

發表時間:2014/2/14 14:37:2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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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敕

敕的本意是尊長對卑幼的一種訓誡。南北朝以后成為皇帝詔令的一種。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為斷案的依據。依宋代成法,皇帝的這種臨時命令須經過中書省“制論”和門下省“封駁”,才被賦予通行全國的“敕”的法律效力。

編敕,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編敕一般依律的體例分類,但獨立于《宋刑統》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關于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定,所謂“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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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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