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期間的計算單位和方法
1.刑事訴訟期間的計算單位有時、日、月三種;這和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除了時、日、月三種以外,還有年。
2.以時計算的,開始之時不計算在期間以內;以日計算的,應當從第二日起計算,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之內。因為開始的時和日,不滿1時和1日。
以月計算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為一個月;如果下月無對應日時,則至下月的最后一日為一個月,如1月31日到2月份的最后1日即28日或29日為一個月。半個月一律按15天計算。
3.節假日應當計算在期間以內。期間屆滿之日如果是法定節假日的,應當順延到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但是,對拘留、逮捕等人身強制措施的期限不得順延。
4.對于法定期間的計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即使文書到達司法機關時超過法定期限,仍然認為有效。
5.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這里注意是“查清”,而不是“講清”。
6.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次日起重新計算。這里應該注意和民事訴訟的區別。在民事訴訟中,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第一審期限,從立案時計算,也就是連續計算。
7.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延期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期間的恢復
期間的恢復,僅指當事人訴訟期間的恢復。《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了期間恢復的條件:
1.申請的主體。只有當事人才有權提出恢復訴訟期間的申請,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權提出這種申請。
2.申請的理由。法定期間的耽誤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或者具備了其他正當的理由。
3.申請的時間。應當在障礙或原因消除后的5日內提出。
4.恢復期間的申請需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
三、送達的方式和程序
1.直接送達
收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送達的,視為直接送達。公檢法機關送達訴訟文書,一般應以直接送達為原則。對傳票、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具有較為重要的法律后果的訴訟文件,通常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
2.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對調解書就不適用留置送達,因為調解必須自愿,而當事人不愿意接受調解書說明當事人“不自愿”。
3.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只適用以下三種情況:
(1)收件人是軍人的,應當通過所在部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門轉交。
(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應當通過所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轉交。
(3)收件人正在勞動教養的,應當通過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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