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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84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要點: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85條: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要點: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第525條人民檢察院申請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案件,由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86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要點:1、強制醫療的決定程序;
2、強制醫療的救濟程序。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第531條 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對被申請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二)被申請人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被申請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同時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三)被申請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并退回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第534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二審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依照強制醫療程序對案件作出處理,也可以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536條】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的決定。
【第540條】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6個月后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供金錢為誘餌的,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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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