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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六殺、六贓與保辜
1.六殺
《唐律》賊盜、斗訟篇中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分了“六殺”:
(1)“謀殺”:指預謀殺人;
(2)“故殺”:指事先雖無預謀,但情急殺人時已有殺人的意念;
(3)“斗殺”:指在斗毆中出于激憤失手將人殺死;
(4)“誤殺”:指由于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5)“過失殺”: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即出于過失殺人;
(6)“戲殺”:指“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2.六贓
六贓指《唐律》規定的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
(1)“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
(2)“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未枉法裁判行為。
(3)“受所監臨”,指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范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
(4)“強盜”,指以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5)“竊盜”,指以隱蔽的手段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6)“坐贓”,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
明清律典中有“六贓圖”的附配。
3.保辜
指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在限定的時間內受傷者死去,傷人者承擔殺人的刑責;限外死去或者限內以他故死亡者,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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