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03/57.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哪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A.張某玩忽職守案
B.陳某組織武裝叛亂案
C.錢某故意殺人案
D.岳某搶奪某外國公民財物案
【答案】BC(本題題目和答案沒有問題,原題目的答案依據變了)
【原解析】依《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①危害國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故選B、C項。注意,D情形里外國公民是被害人,不屬于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新解析】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故BC當選。
【透視命題意圖】A選項沒有含金量,是為湊夠四個選項的;
B選項意在考大家是不是清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包括哪些?從中隨便拎出一個來做選項,你是否能夠識別出?不僅如此,如果看似像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放進來,考生是否能挑出,如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就不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C選項意在告訴考生屬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現在刑訴修改了,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人也屬于中級人民管轄,大家就要對哪些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稍加留心,不過,我認為命題老師不會太難為大家的,畢竟考查純記憶性知識不為命題人所青睞。
D選項根據原刑訴法,命題老師意在考大家是否記準確了哪一方為外國人的案件才由中院一審,根據原法條的規定,D項是個迷惑項,但是修改后的刑訴已經排除外國人普通刑事案件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命題人的這一思路大家要掌握。
比如,修改后第二百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根據這一條,被害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就不屬于中止審理的情形,類似的規定還有很多,大家要給予足夠的注意。
綜合本題四個選項,都是在中院管轄的特殊案件上命題,只是都具體化了。
08四川/28.下列哪一案件屬于基層法院管轄?
A.M國人湯姆在G國毆打一中國留學生,致其耳聾
B.B國人達卡威斯在中國盜竊一旅客手包,內有財物價值2500元
C.中國籍的馬某在中國內地將一臺灣商人打成輕傷
D.中國籍的黃某在中國大陸綁架一G國籍富商,因未勒索到贖金將其殺害
【答案】ABC(原答案是C)
【原解析】本題考核級別管轄。《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此,A項和B項屬于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該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D項中,黃某將G國富商殺死,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也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只有C項中的案件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C.
【新解析】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此,AB兩項都是外國人犯罪的案件,但是都沒有達到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都由基層法院管轄;C項也由基層法院管轄比較明顯,D項結合刑法,《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D項中黃某殺害人質,應當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屬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所以D選項不當選。
【透視命題意圖】AB兩個選項都考的比較簡單,只要知道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人的是外國人屬于中院管轄就能輕易作答。
C這個選項,考查點在兩處:一是非中國內陸人為受害人,一審管轄法院是不是中院,這和03/57中的D項考查角度一樣;二是港澳臺人在刑事訴訟中,是不是按外國人對待。
D項考查和刑法知識結合,哪些是考生應該知道的幾種嚴重并且又是常見多發可能判極刑的案件。另外,還提醒大家刑訴是程序法,是為實體法的落實提供程序保障的,所以,其實施離不開刑法知識。所以我們在學習其他刑訴知識時也要留心和刑法相關點的結合。
綜合本題:也都是對中院管轄這一條的具體化考查。
11/23.美國人杰克與香港居民趙某在內地私藏槍支、彈藥,公安人員查緝槍支、彈藥時,趙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層法院審判,因為私藏槍支、彈藥罪和妨礙公務罪都不屬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
B.杰克由犯罪地中級法院審判,趙某由犯罪地的基層法院審判
C.杰克由犯罪地中級法院審判,趙某由中級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而決定是否交由基層法院審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級法院審判
【答案】A(原來答案是D)
【原解析】《刑訴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法解釋》第5條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因為本案被告人之一“美國人杰克”是外國人,所以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又因杰克與趙某是共同犯罪,根據管轄中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所以全案都由中級法院管轄。
【新解析】根據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0條的規定,外國人犯罪的案件不再由中級法院管轄。根據刑法典的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所以,私藏槍支、彈藥罪和妨礙公務罪都不屬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所以全案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本案也不屬于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組織犯罪。所以全案屬于基層法院管轄。
【綜合四個選項】本題將中院管轄的案件和就高不就低這個司法解釋相結合出題。如果把這個題目改成二者共同犯恐怖活動犯罪,就是又選D項了。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