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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試商法:股東權利

發表時間:2013/12/4 1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2013司法考試商法:股東權利。在歷年司法考試中,商法都是丟分比較多的部分,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的編輯在此為各位考生收集整理了商法的復習資料,希望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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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利(shareholders rights) ,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相對于所有權、產權、出資人權利,股東權利是最清楚、明確的權利。股東權利是由國家司法考試規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國家,股東權利可能會有所差別;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類型公司的股東權利也不一樣。

參與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股東權利可分為兩類: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前者如股東身份權、資產收益權、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后者如參與決策權、選擇、監督管理者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知情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其中,財產權是核心,是股東出資的目的所在,管理參與權則是手段,是保障股東實現其財產權的必要途徑。

以自己名義向侵犯公司或股東利益的人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和第153條規定的股東直接訴訟。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東的利益。相對而言,股東派生訴訟比較復雜,它指的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怠于行使權利訴權或者情況緊急,股東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防止股東濫用訴權,公司法對原告資格設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須是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才具有主體資格,同時公司法要求原告應當先竭盡公司的內部救濟措施,股東的書面請求只有遭到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拒絕或收到請求后30天董事會、監事會不起訴的,股東才能以自己名義代表公司起訴。

分配公司利潤,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獲得分紅是股東出資設立公司的原動力,因此當公司在彌補虧損、提起法定公積金后,股東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應的營業利潤。股東分多少、公司留多少,股東按什么分配比例,以及什么時間進行利潤分配等問題公司法均不加干涉,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行約定。

當公司因各種原因決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門撤銷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銷從而終止其民事主體資格,而股東就有權在公司注銷前有權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

打破公司僵局的國家司法考試對策:(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

出現公司僵局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所謂“公司僵局”, 是指公司股東、董事之間矛盾激化,公司運行陷入僵局,導致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策,從而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狀況。新《公司法》第183條針對公司僵局作出了股東可以請求強制解散公司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并沒有直接規定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以及“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了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四種情況:“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這一條既是法院受理這類案件的形式審查依據,也是法院判決是否解散公司時的實體審查標準。

種類

(1)按照股東權的內容,可以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這是最基本的分類。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請求分紅的權利,請求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這類權利無需其他股東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權是指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但客觀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故稱為共益權,如表決權,查閱權這類權利一般需要結合其他股東一同行使。自益權主要是指財產權,共益權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務的參與權,他們共同構成完整的股東權。自益權表明了股東的財產性請求權,共益權則直接表明股東權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東權的性質,可以分為固有權和非固有權。固有權是指除非得到股東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它又叫不可剝奪權;非固有權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予以限制或者剝奪的權利,又稱為可剝奪權。固有權往往是和股東的基本權益相關的權利,如對股份和出資的所有權,普通股的表決權,因而,這類權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確規定,以強行法形式賦予股東。

(3)按照股東權的行使方式,可以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單獨股東權是指股東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權利,自益權和共益權的表決權都是單獨股東權。少數股東權是指須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權利,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才享有臨時股東會召集惡請求權。行使少數股東權的,既可以是股東一份亦可以是數人共同去做。國家司法考試設置少數股東權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數決的濫用,保護中小股東。

除此之外,股東權還可以分為比例性權利和非比例性權利等。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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