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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34

發表時間:2014/2/8 10:15:3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國家公務員和國家公務員公務員制度

公務員一詞是外來語,最初譯自英文civil servant 或者civil service,各國稱謂大同小異。在美國被稱為“政府雇員”;法國稱為“公務員”;德國稱為“聯邦公務員”;日本二戰前稱為“文官”,戰后稱為“公務員”。

(一)國家公務員范圍及其界定

1、根據《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占有行政職位從事國家行政公務的人員。在行政機關系統以外的其他系統里工作的人員如法官、檢察官都不是公務員。

2、根據我國新的公務員法第2條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成為公務員要有符合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依法履行公職,第二是納入行政編制,第三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是公務員。法官和檢察官被明確列入公務員序列。

對于一個公務員,需要區分其公務員身份和公民身份。如果是公務員,其行為就是職務行為,引發的訴訟是行政訴訟。如果是公民,其行為就是個人行為,引發的訴訟是民事訴訟。

在我國,區分公務員和公民身份有幾個標準:(1)時間因素。一般說來,上班是公務員,下班是公民個人。這是一個參考性因素,并不是說上班必然是公務員,下班必然就不是公務員。(2)職責因素。在履行法定職責時,是公務員。不履行法定職

責,是公民。(3)崗位因素。在工作崗位上,是公務員。不在崗位上,是公民。(4)命令因素。在執行命令時,是公務員。不是執行命令,是公民。四個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后三個。要先確定身份,再確定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結構和基本原則

在許多學術著作中,公務員制度被形象地分為"進"、"管"、"出"或者"進口"、"在職管理"、"出口"三個環節。"進口"包括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調用、選任等制度;"在職管理"包括公務員的考核、升降、獎懲、回避、交流、工資福利等制度;"出口"包括公務員的退休、辭職辭退、開除等制度。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

(三)新公務員法規定的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權利義務

國家公務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公務員負擔以下義務:

(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新公務員法對我國公務員的制度的發展

新公務員法與原有的暫行條例相比,主要變化有四點:第一,調整了公務員的范圍;第二,完善了公務員的分類管理,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第三,建立了職位聘用制;第四,吸收了十幾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當中的一些新經驗,包括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任職的試用期,還有領導人員的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在這幾個方面都有比較重大的完善。

另外,與該法草案相比,《公務員法》未就社會廣泛關注的"領導干部資產申報制度"以及"公務員的具體退休年齡"等問題作出結論。這四點變化和后兩個問題是該部公務員法出臺前后為世人所關注的改革熱點,被稱為"六大亮點"。

其它變化還有:

1,公務員職位聘用制的建立:根據新公務員法第16章的規定,公務員管理將引入聘任制,即機關根據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2,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新公務員法第77條作了原則性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3,該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對目前社會上普遍流行的官員兼職現象作了否定性規定。

4,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和問責機制:新公務員法第83條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5,法律同時還對公務員的處分作了具體規定。對公務員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另外,比較顯著的變化還有:女性公務員退休年齡維持55周歲不變、建立了人事仲裁制度、公務員離職后至少兩年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等任職。在錄用部分,新公務員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具備什么學歷,也沒有回答乙肝病毒攜帶者是否可以參加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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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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