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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利益,就是人們受客觀規律制約的,為了滿足生存和發展而產生的,對于一定對象的各種客觀需求。離開了利益關系,法既無從產生,也無以存在。
法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主要是通過對利益的調控而實現的。法對利益的調控,具體表現為兩種情況:
第一,利益表達。法表達利益的過程,同時即是對利益選擇的過程。立法者應當堅持利大于害的選擇,追求容小害圖大利,消除有利無害、一本萬利的幻想性選擇。在表達利益要求時,決不可回避利益沖突。
第二,利益平衡。在人類社會之所以產生法律爭訟,乃是存在著利益要求相對立的各方。對匱乏社會資源控制的不同導致了利益差別,利益差別構成了利益沖突的基本原因。法律必須對各種利益沖突加以平衡,從而不致使人類社會在無謂的利益紛爭中毀滅。法對利益關系的協調,對利益沖突的平衡一般是通過某些基本原則規定和制度設計體現的。比如,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就能夠維持民事活動當事雙方及社會三者利益的平衡。
無論是對利益的承認、協調或重整都涉及一定的原則,這些原則體現為對各種利益關系的處理中不同的價值側重。在法治社會中,法對利益加以適當的調控,必須正確處理好三種利益關系。
首先,關于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關系。社會主義法歷來強調私人利益對社會利益的依賴和服從,當個利的行使危及社會利益時,必須確認和貫徹“社會利益優于私人利益”的原則。同時,法律不應當或者只關法律|教育網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傾向于保護私人利益,而應當努力在二者之間尋找最佳結合點,尤其是個體利益、私人利益不能冒充集體利益或公共利益。當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真正發生沖突時,也不應無條件地犧牲前者而維護后者。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長遠利益的保護而對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奪,都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據合理的標準,經過適當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況下給予相應的補償。專利法中的強制實施許可證制度就說明了這一基本原理。
其次,關于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一方面,不能為了長遠利益而無條件地犧牲眼前的短期利益;另一方面,更不能使短期利益損害長遠利益。立法主體要有長遠的眼光,高瞻遠矚,不僅有能力評估和比較共時性的諸種利益,而且還應有眼光分析和判斷歷時性的利益態勢,從而根據社會生活中各種利益的現狀及發展趨向,立足當前,著眼未來,選擇最佳的利益格局,確定最佳的利益方案,求得最佳的法律效果。
再次,關于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的關系。一般而言,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為人們并行不悖地追求,法律對于兩者應予兼顧。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往往可以相互轉化,因而有時可以對精神損害進行物質(金錢)賠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基本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另外,在其他法律中也規定了一些精神損害賠償條文。但物質賠償不能代替或不能完全代替精神上的補救,這就是我國法律責任中規定“賠禮道歉”的法理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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