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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制度
【相關法條】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第八十五條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知識要點】
刑法修正案八對假釋制度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請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條是:“第一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第二款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原有刑法第85條是:“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修訂要點:將“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修改為“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原有刑法第86條第三款是:“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修訂要點:將“國務院公安部門”修改為“國務院有關部門”。
假釋是追求積極的刑罰效果而采取的處遇手段,但不同于暫予監外執行、減刑、緩刑。
一、假釋的適用條件
(一)前提條件:假釋只適用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執行刑期條件: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假釋(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內容)。根據刑法第81條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三)實質條件:假釋只適用于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犯罪分子。假釋不以立功為條件,根據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假釋。
(四)消極條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這里的暴力性犯罪,限于有組織性的暴力性犯罪,例如武裝叛亂、暴亂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對于故意殺人等列舉的罪名沒有暴力性要求(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內容)。
2.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因為假釋對象是“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刑期低于10年,這些犯罪人仍屬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人。
3.如果犯數個上述暴力性犯罪,但每個罪都沒有達到10年以上刑期,但并罰后達到10年以上,不屬于“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適用假釋。
4.如果犯罪人因為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二年考驗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的,仍然不能假釋(當然解釋的結論)。
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定,對于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五)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假釋的考驗期限與假釋的撤銷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被假釋的犯罪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遵守一定條件,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假釋的撤銷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后并的方法實行并罰。如果前罪為無期徒刑,則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的無期徒刑實行并罰。
注意:只要是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即使經過了假釋考驗期限后才發現新罪,也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先減后并的方法實行并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并后減的方法實行并罰。
注意: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后,才發現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不得撤銷假釋,只能對新發現的犯罪另行偵查、起訴、審判,不得與前罪的刑罰并罰。
3.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注意: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以后或者假釋前實際執行的刑期,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2)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節或者系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釋,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釋,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經典考題】(2009年試卷二第12題)關于假釋,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系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也不構成累犯
B.乙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對乙不能假釋
C.丙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丙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第七個月犯有搶劫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時,因有悔罪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D.丁犯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尋釁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對丁可以假釋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假釋的認定。
1.累犯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再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甲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前罪尚未執行完畢,不可能成立累犯。A選項說法正確。
2.不得假釋的犯罪分子僅限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因為上述犯罪被判處死緩但死緩考驗期結束之后減為無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該規定與是否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沒有關系。所以,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符合累犯條件的,當然可以假釋。B選項說法錯誤。
注意:刑法中強調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性質的是特殊累犯的成立,即只要前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后罪是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實施即可成立累犯。所以不要把累犯的成立條件與不得假釋的條件混淆。
3.丙在服刑六年后可以假釋:九年有期徒刑已經執行過半;丙有悔罪表現;丙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不屬于累犯,也不是暴力性犯罪。C選項說法正確。
4.對丁可以假釋:不是累犯;也沒有因為搶劫犯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D選項說法正確。
本題正確答案為B.
編輯推薦: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模擬練習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