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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概念
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立法史:1979.7.1通過,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訂刑法典。修訂的指導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國特色的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連續性與穩定性;對原來籠統的規定盡量做出具體的規定。
2.廣義的刑法與狹義的刑法:
廣義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個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附屬刑法(又叫行政刑法)。狹義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質
1.規制內容的特定性:只規范罪-刑關系。
2.法益保護的廣泛性:保護法益涉及個人法益、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
3.制裁手段的嚴厲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嚴厲性決定了刑法對其他法律實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務
【相關法條】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知識要點】 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民的統一,二者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
四、刑法的機能
刑法的任務是刑法實際承擔的職責,刑法的機能是刑法顯示以及可能發揮的作用。
1.規制機能。對于犯罪,刑法通過規定懲罰措施以明確國家對該犯罪的規范性評價,所以,刑法既是行為規范(具有評價機能與意思決定機能),也是裁判規范。
2.法益保護機能。刑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就是侵犯法益。
3.自由保障機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李斯特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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