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試勞動法:勞動合同。司法考試經濟法雖然所占比重不大,內容相對簡單,所以一定要把它當成送分題來對待。國家司法考試網的編輯整理了相關知識點來幫助大家復習記憶,祝愿學員們能夠在司法考試中取得優秀的成績!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國家司法考試網)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國家司法考試、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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