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糾紛、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以及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效力范圍。
理解:民事訴訟的特征、民事訴訟法的屬性。
熟悉并能夠運用: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原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民事訴訟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內容 特點 不同的解決民事糾紛方式的區別點) 民事訴訟的特征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的概念(狹義的民事訴訟法 廣義的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的屬性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對人的效力 對事的效力 空間上的效力)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的含義與作用。
理解:民事訴訟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內容。
熟悉并能夠運用:民事訴訟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則和各基本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并能具體舉例說明。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含義 內容 法院對訴訟權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同等原則 對等原則 兩者之間的關系) 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調解應當自愿 調解應當合法貫徹調解原則應當注意的問題) 辯論原則(含義 內容 對辯論權行使的保障) 處分原則(含義 內容 法院對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保障) 檢察監督原則(含義 檢察監督的對象、方式) 支持起訴原則(含義 支持起訴的條件)
第二節 基本制度
合議制度(合議的概念與內容 合議制度的適用范圍 合議制在不同審判程序中的運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義 回避的適用范圍回避適用的具體情形 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開審判制度(內容 公開審判,的范圍與例外 公開審判與開庭審理的關系) 兩審終審制度(內容 兩審終審之例外)
第三章 主觀與管轄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訴訟主管、民事訴訟各類管轄的概念。
理解:確定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民事訴訟各類管轄的具體內容,不同類別管轄之間的關系、管轄權異議和管轄恒定制度。
熟悉并能夠運用:各類管轄適用的條件。
考試內容:
第一節:民事訴訟主管
民事訴訟主管的概述 法院民事訴訟管轄的范圍
第二節 管轄概述
管轄的概念 管轄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管轄恒定的有關司法解釋)專門法院的管轄
第三節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的概念與依據 各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四節 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的概念與依據 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規定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各類特殊地域管轄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的相關司法解釋)專屬管轄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協議管轄(概念 條件)
第五節 裁定管轄
移送管轄(移送管轄的概念 適用移送管轄的條件) 指定管轄(指定管轄的概念 適用指定管轄的情形) 管轄權轉移(管轄權轉移的概念 管轄權轉移的適用 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的概念 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第四章 訴
基本要求:
了解:訴的概念與特征。
理解:訴的要素、訴的種類、訴的合并與分離。
熟悉并能夠運用:劃分訴的種類的標準、反訴的特征、反訴的條件,并能夠結合實際確定反訴的構成。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訴的概念與特征
訴的概念 訴的特征
第二節 訴的要素
當事人 訴訟標的(概念 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物的區別 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系) 訴的理由
第三節 訴的分類
確認之訴(內容 特點) 給付之訴(內容 特點) 變更之訴(內容 特點)
第四節 反訴
反訴的概念 反訴的特征(反訴是獨立的訴訟請求 反訴與本訴之 間有一定的牽連關系 反訴提出的目的是吞并、抵銷本訴) 反訴與反駁的區別 反訴的條件(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 反訴應當在本訴的進行中提出 反訴應當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具有管轄權 反訴與本訴必須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 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系) 反訴的審理
第五節 訴的合并與分離
訴的合并 訴的分離
第五章 當事人
基本要求:
礦解:民事訴訟各類當事人的概念、特點。
理解:司法解釋中對當事人地位確定的相關內容。
熟悉并能夠運用:各類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結合實踐確定不同的民事主體在訴訟中的地位。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當事人概述
當事人的概念與特征 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 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之間的關系) 當事人適格(含義 當事人適格的標準 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權利能力的關系) 當事人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第二節 原告與被告
原告與被告的概念 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確定(通常情況下原告與被告訴訟地位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原告與被告地位的確定)
第三節 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訴訟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訴訟地位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地位的確定規定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的內部關系 法院對必要共同訴訟的審理和裁判)普通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 普通共同訴訟人的內部關系)
第四節 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訴訟的概念 訴訟代表人的概念)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的產生 訴訟代表人的權限 訴訟代表人的更換)代表人訴訟的種類(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程序(公告 登記 裁判的效力)公益訴訟(案件范圍 起訴主體)
第五節 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含義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訴訟中共同原告的區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含義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被告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地位的規定)第三人撤訴(概念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特征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設置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的關系)
第六章 訴訟代理人
基本要求:
了解: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與訴訟代理人的種類。
理解: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權的取得、訴訟代理權的權限范圍、訴訟代理權消滅的情況。
熟悉并能夠運用:訴訟代理人的地位、訴訟代理權的行使。
第七章 民事證據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證據的概念與特征、證據保全的概念與適用的條件。
理解: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證據、理論上對證據進行劃分的標準。
熟悉并能夠運用:各種證據的特點,結合實踐情況判斷某一材料屬于何種證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民事證據概述
民事證據的概念 民事證據的特征(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民事證據的證明力
第二節 民事證據的種類
書證(書證的概念與特征 書證的分類 書證的提出 書證的效力) 物證(物證的概念與特征 物證的提出 物證的效力) 視聽資料(視聽資料的概念與特征 視聽資料的效力) 證人證言(證人 證言的概念與特征 證人資格 證人證言的提出 證人證言的效 力) 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的概念與特征 當事人陳述的效力) 鑒定結論(鑒定結論的概念與特征 鑒定結論的提出 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鑒定結論的效力) 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的概念與特征 勘驗筆錄的形成 勘驗筆錄的效力)
第三節 民事證據的分類
本證與反證(劃分的意義 劃分的標準)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劃分的意義 劃分的標準)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劃分的意義 劃分的標準)
第四節 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的概念和意義 證據保全的條件 證據保全的程序 證據保全的措施
第八章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基本要求:
了解:證明對象的概念與范圍、證明標準的概念和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理解:司法解釋對證據交換的規定,質證的程序、證明責任的基本內容。
熟悉并能夠運用:司法解釋對舉證時限的規定、證明責任的分配,結合實踐 情況運用證明責任制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證明對象
證明對象的概念 證明對象的范圍 免于證明的事實
第二節 證明責任
證明責任的概念 證明責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當事人舉證責任承擔的有關規定) 證明責任的特殊分配(證明責任特殊分配的具體情形)
第三節 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的概念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 與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區別)
第四節 證明程序
舉證時限(舉證時限的概念 舉證時限的確定 “新證據”的界定) 證據交換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質證 認證(概念 要求 方法 注意事項)
第九章 期間、送達
基本要求:
了解:期間的概念、期間的種類、期間的耽誤和延展及送達方式。
理解:期間的意義與送達的效力。
熟悉并能夠運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主要的訴訟期間、送達的使用。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期間
期間的概念(期間 期限 期日) 期間的種類(法定期間 指定期間) 期間的計算 期間的耽誤和延展
第二節 送達
送達的概念 送達的特征 送達方式(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轉交送達 公告送達) 送達的效力
第十章 法院調解
基本要求:
了解:街調解的概念。
理解:法院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倩形。
熟悉并能夠運用:司法解釋中關于調解的規定、調解協議與調解書及其效力。
考試內容:
第一節法院調解概述
法院調解的概念與性質 法院調解與訴訟外調解、訴訟中和解的區別
第二節 法院調解的原則
當事人自愿原則 合法原則
第三節 法院調解的程序
調解的開始 調解的進行 調解結束
第四節 調解書及調解效力
調解協議與調解書(調解協議的概念 調解書的概念 調解書的制作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調解書的送達)調解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基本要求:
了解: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概念與意義、保全的措施。
理解: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條件。
熟悉并能夠運用: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
考試內容:
第一節保全
保全的概念與對象 保全的種類(訴前保全 訴訟保全)保全的范圍 保全的措施 保全的程序(財產保全的申請及擔保 財產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 行為保全的程序)
第二節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的概念 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 先予執行的條件 先予執行的裁定與執行 先予執行裁定的最終處理
第十二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基本要求:
了解: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概念、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種類。
理解: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
熟悉并能夠運用:拘傳與拘留的適用。
考試內容:
第一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概念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概念
第二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惡意訴訟行為)
第三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種類和適用
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拘傳 訓誡 責令退出法庭 罰款 拘留)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
第+三章普通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點、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
理解:起訴的條件、各種不予受理情形的規定、撤訴與缺席判決的條件、延期審理、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的法定事由及法律效果。
熟悉并能夠運用:起訴制度、撤訴制度、缺席判決制度以及延期審理'1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制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第二節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
起訴(起訴的條件和方式 起訴狀的內容)先行調解 受理(人民 法院對起訴的審查 受理的法律效果 對當事人起訴時幾種特殊情況的關理)審理前的準備(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 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確定舉證期限 組職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整理爭議焦點 審閱拆訟材料 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追加當事人 選擇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開庭審理(庭審準備 宣布開庭 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 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審理期限 庭審筆錄)
第三節撤訴和缺席判決
撤訴(申請撤訴 按撤訴處理 撤訴的法律后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的情形 缺席判決的法律后果)
第四節 延期審理、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
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情形) 訴訟中止(訴訟中止的情形 訴訟中止的后果) 訴訟終結(訴訟終結的情形 訴訟終結的后果)
第十四章 簡易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簡易程序的概念、適用范圍、簡易程序的特點、簡易程序的調解、簡易程序的判決。
理解: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關系、簡易程序的特殊規定。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律和司法解釋有關簡易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簡易程序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的概念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當事人協議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節 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
起訴與答辯(起訴的方式 答辯的方式) 審理前的準備(訴狀送達的特別規定 舉證期限的特別規定 實行獨任制 對適用簡易程序異議的處理 簡易程序中的先行調解) 開庭審理(傳喚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 法庭調查與辯論) 宣判(宣判方式 判決書的送 達 判決書的簡化)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
第十五章 第二審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特點、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關系。
理解:上訴的提起、上訴撤回的條件和效果、上訴審理方式、上訴裁判的幾種情形及效果。
熟悉并能夠運用:關于上訴的條件、上訴審理的方式、上訴的撤回、上訴的裁判的規定、上訴案件的調解。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概述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聯系與區別
第二節 上訴的提起與受理
上訴的提起(提起上訴的條件 提起上訴的程序) 上訴的受理(訴訟文書的接收與送達 訴訟案卷和證據的報送 上訴的審查)
第三節 上訴案件的審理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 第二審的審判組織形式 上訴審對案件審理的方式及地點 上訴案件的調解 上訴的撤回(上訴撤回的條件 上訴撤回的法律效果)
第四節 上訴案件的裁判
上訴案件的裁判(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判 對第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審裁判的效力 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
第十六章 特別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特別程序的概念和特點、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
理解:各類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的審理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特別程序的法律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特別程序的概念、特點和適用范圍
特別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特別程序適用的法院 特別程序適用的案件)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
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選民資格案件提起的條件) 審理與判決(審理選民資格案件的參與人 審結的時間 判決書的送達)
第三節 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審理
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 審理與判決 宣告公民失蹤判決的法律效果 宣告公民失蹤判決的撤銷
第四節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審理
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的條件 審理與判決 宣告公民死亡判決的法律后果 宣告公民死亡判決的撤銷
第五節 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案件的審理
申請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條件 審理與判決 原判決的撤銷
第六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
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的條件 審理與判決 對原財產所有****利的救濟
第十七章 審判監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基于審判監督權提起的再審、再審申請制度、抗訴制度、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理解: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再審提起與當事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的關系,申請再審和抗訴的理由。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再審提起的規定以及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概述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
第二節 基于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原審裁判確有錯誤 由具有審判監督權的主體依法提起 提起再審的對象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提起再審的次數限制)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本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提起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第三節 基于檢察監督權的抗訴提起再審
抗訴的事實和理由 抗訴的程序(抗訴的提出 抗訴的方式 抗訴的對象 人民法院對抗訴的接受)
第四節 基于訴權的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條件(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 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是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必要的材料) 再審申請的審查程序(審查的主體 審查的方式 審查的結果 審查中的競合 審查的期限)
第五節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再審審理的管轄法院 再審審理的審判程序 再審審理的特殊性(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另行組成合議庭 再審審理范圍 再審審理時當事人的確定 再審審理的方式 撤回抗訴、撤回再審申請和撤回起訴 再審審理的裁判方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點、適用的范圍,督促程序的意義。
理解:申請支付令的條件,支付令的內容、支付令的效力,對支付令的異議。
熟悉并能夠運用:關于適用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二節 支付令的申請、審查和發出
支付令的申請(申請條件 申請形式及內容) 對支付令申請的審查 (對申請形式上的審查 對申請內容上的審查) 支付令的發出(支付令的內容 支付令的效力)
第三節 對支付令的異議
支付令異議的提出和審查(提出支付令異議的條件) 異議成立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點、適用范圍、除權判決的概念。
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申請的條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審理、裁判及除權判決的效力。
熟悉并能夠運用: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審判程序。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二節 公示催告申請的提起和受理
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 公司催告申請的受理
第三節 公示催告案件的審理
止付與公告(停止支付 公告) 申報權利(對權利申報的審查及處理) 除權判決(作出除權判決的條件 除權判決的公告與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的終結 對利害關系****利的救濟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基本要求:
了解:裁判的種類、判決的概念、判決的內容、判決的效力、裁定的概念以及適用對象、決定的適用對象。
理解:判決與決定的差異、判決對人的約束力、判決對事的確定力。
熟悉并能夠運用:判決效力的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章 執行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執行的意義、執行與審判的關系、申請執行與移送執行的關系。
理解:執行程序的特點、執行的原則、執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執行的開始、執行和解與訴訟調解的區別、執行擔保與執行和解的關系。
熟悉并能夠運用:各種執行措施及實施程序、執行異議的程序及處理、暫緩執行、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執行程序概述
執行和執行程序 執行的原則 執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執行機構 執行根據 執行管轄 對執行行為的異議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及案外人異議之訴、許可執行之訴 委托執行 執行和解 執行擔保 執行承擔 參與分配 執行回轉)
第二節 執行開始
申請執行 移送執行 執行通知和立即執行
第三節 執行措施
對財產的執行措施(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對行為的執行措施(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 為) 保障性執行措施(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 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報告財產 限制出境 征信系統記錄不履行義務信息 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代位執行
第四節 暫緩執行、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
暫緩執行 執行中止 執行終結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民事訴訟的概念、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涉外民事訴訟中關于涉外案件管轄、期間、財產保全和送達的特殊規定、一般司法協助和特殊司法協助(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理解: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規定的特殊性。
熟悉并能夠運用:涉外民事訴訟管轄和特殊司法協助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遵守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原則 司法豁免原則 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的原則)
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牽連管轄 協議管轄 應訴管轄 專屬管轄)
第三節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期間、財產保全與送達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期間 涉外財產保全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送達
第四節 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協助 對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我國法院裁判和仲裁裁決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
第二十三章 仲裁與仲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概念與特點、我國仲裁法的特點。
理解: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系、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方式的優勢。
熟悉并能夠運用:仲裁法關于仲裁適用范圍、仲裁基本原則和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四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的性質、設立條件、組成。
理解: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協會的關系、仲裁法與仲裁規則的區別與聯系。
熟悉并能夠運用:仲裁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機制 設立條件
第二節 仲裁協會
仲裁協會的設立 仲裁協會的職責
第三節 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的概念 仲裁規則的制定 仲裁規則的主要內容 仲裁規則的作用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協議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協議的概念、類型和內容。
理解: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規定,以及仲裁協議的訂立,仲裁協議的有效、無效和失效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仲裁協議概述
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的類型(仲裁條款 仲裁協議書 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 當事人通過援引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的形式
第二節 仲裁協議的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項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三節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仲裁條款獨立性的含義 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的適用
第四節 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機構
第五節 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
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協議的失效 仲裁協議無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程序中的當事人與代理人、仲裁審理的方式和審理程序。
理解:仲裁當事人的變更、仲裁程序與訴訟程序的主要區別、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的主要區別。
熟悉并能夠運用:仲裁程序的全過程,能夠適用相關仲裁程序的規定分析和解決仲裁實際中的問題。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仲裁當事人與代理人
仲裁當事人 仲裁代理人
第二節 申請與受理
申請仲裁(申請仲裁的條件 申請仲裁的方式) 審查與受理(對仲裁申請的審查 審查后的處理 對仲裁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節 仲裁中的保全
仲裁財產保全(概念和條件 程序 申請人的責任) 仲裁證據保全 (概念和條件程序)
第四節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合議仲裁庭 獨任仲裁庭) 仲裁庭的組成程序 (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 確定仲裁員) 仲裁員的回避與更換(仲裁員的回避 仲裁員因其他原因的更換)
第五節 仲裁審理
仲裁審理的方式(開庭審理 書面審理) 開庭審理程序 仲裁審理中的幾個特殊問題(撤回仲裁申請 延期開庭 缺席裁決) 開庭筆錄
第六節 仲裁中的和解、調解和裁決
仲裁和解 仲裁調解 仲裁裁決(仲裁裁決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決的種類 仲裁裁決書 仲裁裁決書的補正 仲裁裁決的效力)
第七節 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爭議標的金額在規定數額以下 案情簡單 經雙方當事人默示或者書面同意) 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
第八節 仲裁時效
仲裁時效的概念 仲裁時效期間的計算
第二十七章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基本要求:
了解:撤銷仲裁裁決的概念、條件和申請理由。
理解:撤銷仲裁裁決的制度意義、撤銷仲裁裁決的后果。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撤銷仲裁裁決的有關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帶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概念和特征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概念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特征
第二節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和理由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第三節 法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及其法律后果
撤銷仲裁裁決 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決的執行與不予執行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裁決的執行機構和方法、仲裁裁決執行程序的中止、終結和恢復。
理解:仲裁裁決執行和不予執行的制度意義、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裁裁決的關系。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相關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仲裁裁決的執行
執行仲裁裁決的概念 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 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
第二節 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理由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后果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裁裁決的關系
第三節 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終結執行和恢復執行
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 仲裁裁決的終結執行 仲裁裁決的恢復執行
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仲裁的概念、機構和仲裁過程。
理解:涉外仲裁的特點及其與國內仲裁的區別。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涉外仲裁的特殊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的概念
第二節 涉外仲裁機構
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 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
第三節 涉外仲裁程序
仲裁申請、答辯、反請求程序 仲裁庭的組成 審理與裁決
第四節 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
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法定事由 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程序
第五節 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
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7年10
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法發[1992]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1次會議通過2009年 11月12日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9]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01年l2月6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1曰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1]3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 法發[2008]4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2004年9月16日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4] 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3年7月4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80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10日公布 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3]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79次會議討論通過)法發[1993]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2次會議通過 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釋[1998]2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f(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3次會議通過 2008年11月25日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8]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2次會議通過 2008年11月3日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8]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4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4]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15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4]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9年l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曰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 2006 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釋[2006]7號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2005年1月11日修訂并通過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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