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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模擬練習22

發(fā)表時間:2014/4/8 16:22:07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wǎng)校司法考試網(wǎng)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刑罰(刑期)計算問題的歸納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起點是一樣的,即都是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分別是41.44.47條規(guī)定),注意不要混淆為判決確定之日起。(“判決執(zhí)行之日”與“判決確定之日”是有嚴格區(qū)別的,因為判決確定之后,還有一個交付執(zhí)行與監(jiān)獄等刑罰執(zhí)行機關的收監(jiān)執(zhí)行問題,中間尚有一段時間間隔。)

2.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兩年考驗期限與緩刑的考驗期限,計算起點是一樣的,都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51.73條),不要混淆為執(zhí)行之日起(這一點正好與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點相反)。

3.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即兩年考驗期滿的次日就應開始計算所減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為減刑裁定之日起(51條)。

4.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而有計算意義的情況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以及附加與管制的也無計算的意義),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58條),不要混淆為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刑法典中有一個地方是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的,即第65條第2款關于構成累犯的前后兩罪時間間隔)。

5.前罪被假釋時,再故意犯罪而構成累犯的時間(5年),自前罪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而不要混淆為假釋之日。

6.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83條),不要混淆為假釋決定之日起。

7.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80條,當然此種情形下無期徒刑判決之前先前羈押的也不存在折抵問題)。

8.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不要混淆為犯罪既遂之日起計算,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89條)。(同樣的道理,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的問題也是如此)。

【活學活用】(2006年試卷二第55題)下列關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管制、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B.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C.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D.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本題正確答案為AC

【活學活用】下列哪些情形依法須報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A.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死刑復核案件

B.犯罪分子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C.因有特殊情況,可以不受實際執(zhí)行刑期的限制決定假釋的案件

D.追訴時效經(jīng)過20年以后,仍有必要追訴的案件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

【相關法條】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是指下列財產(chǎn):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chǎn)資料;

(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yè)的合法財產(chǎn);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chǎn)。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第九十六條 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guī)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措施、發(fā)布的決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條 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第九十九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shù)。

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guī)定的報告義務。(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內容)

第一百零一條 本法總則適用于其他有刑罰規(guī)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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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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