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監視居住的對象和決定、執行機關
(一)監視居住對象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p>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另外,對不符合逮捕條件,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監視居住的決定、執行機關
1.公、檢、法三機關均可作出監視居住的決定。
2.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檢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監視居住的決定,也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監視居住的場所和通知義務
(一)監視居住的場所
1..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2.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3.監視居住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二)通知義務
1.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2.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3.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三、刑期折抵
(一)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及監視居住的期限
(一)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1.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不得妨礙訴訟的順利進行)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辯護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2.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的措施
1.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2.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三)監視居住的期限和執行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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