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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4.一審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二審人民法院應該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A.對不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B.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檢察人員沒有出庭的
C.一審合議庭的書記員應回避而未回避的
D.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開庭審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沒有出庭的
【答案】BC(原答案為C)
【原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89條和第19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所以C選項當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所以D選項不選。
【新解析】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該法第20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根據以上兩條,對不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是合法的,所以A選項不選。
該法第210條第2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據此確定B選項屬于程序違法情形,應當發回重審,所以B選項當選。
CD選項依據原解析即可。
【綜合四個選項】本題四個選項來自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對程序的具體規定,綜合性強,具有較大的區分度。
03/21.孫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某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檢察院提起抗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后改判孫某死刑立即執行。對此案的處理,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第二審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死刑復核B.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C.因殺人罪判處死刑的核準權已經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不必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D.該死刑判決是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應當生效,執行死刑
【答案】B(答案不變,C選項作廢)
【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6條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即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其中,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該案件的死刑核準權是否下放,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法解釋》第274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除外。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因此,B項正確。
【作廢理由】死刑核準權在2007年統一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08四川/26.下列哪一生效裁判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A.沒收財產的判決
B.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判
C.死刑立即執行的裁判
D.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答案】無答案。(原答案為B)
【原解析】人民法院負責無罪、免除刑罰、罰金和沒收財產及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監獄負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決的執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負責對未成年犯判決的執行。公安機關負責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送交執行時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判決的執行。A、C、D三項都應當由法院負責執行,因此A、C、D三項錯誤。B項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因此B項正確。
【新解析】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根據此條,B選項不再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本題無答案。
本題ACD涉及的執行機關未變,可依據原解析。
09/79.下列哪些二審案件依法應當開庭審理?
A.甲犯貪污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檢察院認為量刑畸輕而抗訴的
B.乙犯傷害罪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乙上訴的
C.丙犯搶劫罪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丙對事實、證據無異議,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的
D.丁犯殺人罪被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丁上訴的
【答案】ACD(原答案:AD)
【原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上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被告人上訴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提出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需要開庭審理的;
(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的開庭審理情形的。
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根據上述規定,AD正確。
【新解析】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修改后,只要是死刑案件,無論是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只要被告人上訴,二審都要開庭審理。所以ACD答案正確。
【綜合四個選項】本題考查的是列舉性的法條,這樣的法條非常具有可考性。希望考生注意識記。
06/91.法院對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審理后分別判處甲死緩、乙無期徒刑。甲沒有提出上訴,乙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同時檢察院針對甲的死緩判決以量刑不當為由提起抗訴。下列關于第二審程序的何種表述是錯誤的?
A.二審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
B.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C.因上訴和抗訴都不是針對原審事實認定,二審法院對本案不能以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D.因本案存在抗訴,二審法院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答案】ACD(答案沒有變,但是AB選項的依據變化了)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A選項不符合法律規定,B選項符合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第189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根據第186條規定,二審法院在審判中,經過全面審查可能出現第189條中第3項的情形,所以C選項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注意:本題中對乙的審理,二審法院是否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根據《刑訴解釋》第258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顯然不可以加重乙的刑罰,即D選項的說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AB項依據變更】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原刑訴法二審以開庭為原則,以不開庭為例外,而修改后,二審以不開庭為原則,以開庭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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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