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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原則是司法考試的重點,幾乎成了必考的內容。與本節相關的法律條文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刑法》第13條但書(情節顯著輕微)、《刑法》第87條(追訴時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了下列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于該原則,應該注重掌握以下幾點:
1.強記6種情形,尤其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判斷情節顯著輕微的標志:一是題干中明確給明“顯著”;二是題干中沒有明確給明,當且僅當下列兩種情況認為是“顯著輕微”,即傷害案中的“輕微傷”和我國刑法中以數額為定罪標準的但沒有達到“法定的定罪數額”。
2.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各個程序階段中不同的處理方式。其實關于各個階段不同的處理方式,是和各個程序階段的任務相適應的。具體的處理方式是:
在立案階段,不立案(公安、檢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
在偵查階段,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
在審判階段,對于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于其余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還被告人以清白。
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這種情況,有很多初學者將其錯誤地理解為所有自訴案件。其實,《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這種情形,只是三種自訴案件中的一種。這種情形只包括5個罪: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兩類自訴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則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情形。
4.避免錯誤思維的干擾。要注意檢察院偵查部門辦理自偵案件時,在偵查階段發現6種情形之一時的處理。有很多學員將這種情況認為是,應該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錯誤的。因為,這時案件雖然在檢察院,但是仍然在偵查階段,所以應該撤銷案件。
【例題·單選題】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某甲提起公訴。經法庭審理,法院認定,某甲的行為屬于刑法規定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并拒不退還”的侵占行為。對于本案,檢察院拒不撤回起訴時,法院的哪種處理方法是正確的?( )(2007-2-36)
A.裁定駁回起訴
B.裁定終止審理
C.逕行作出無罪判決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決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中,法院認為甲的行為構成的是侵占罪,侵占罪屬于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四)項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如果是在審判階段發現,法院應終止審理。本題題干中沒有提到當事人自己告訴的情況,只有檢察院的起訴,因此,法院應終止審理,選項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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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