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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四百條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識要點】
1.私放在押人員罪與脫逃罪的共犯
(1)非司法工作人員幫助在押人員脫逃的,成立脫逃罪的共犯;
(2)司法工作人員幫助在押人員脫逃,但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成立脫逃罪的共犯;
(3)司法工作人員主動私放在押人員時,被釋放的在押人員不成立脫逃罪,也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的共犯。
(4)在押人員脫逃時,司法工作人員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以及在押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相勾結,導致在押人員脫離監管的,在押人員成立脫逃罪,司法工作人員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
2.私放在押人員罪與徇私枉法罪
(1)偵查、起訴、審判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宣告無罪,致使罪犯被釋放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2)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對明知是正在且應繼續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枉法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認定為徇私枉法罪。
(3)監管人員通過偽造釋放證、無罪判決書等釋放在押人員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
(4)監管人員擅自對在押人員實行取保候審的,應認定為私放在押人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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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