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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制度
【相關法條】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知識要點】
刑法修正案八對緩刑制度做了大面積的修改,請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72條是:“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二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原有刑法第74條是:“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原有刑法第76條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原有刑法第77條第二款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一)緩刑的適用條件
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謂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
(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4)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
2.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換言之,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注意:緩刑不同于死刑緩期執行。緩刑也不同于對軍人的“戰時緩刑”,刑法第449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注意:
(1)緩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緩刑考驗期滿與緩刑的撤銷
1.緩刑考驗期滿,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2.緩刑的撤銷,是指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緩刑的撤銷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在經過了緩刑考驗期后才發現行為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所犯新罪的,也應當撤銷緩刑。
二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如果緩刑考驗期結束之后才發現漏罪的,不得撤銷先前的緩刑決定。
三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經典考題】(2008年試卷二第9題)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2年執行。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徐某伙同他人無故毆打學生傅某,致傅某輕微傷。當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決定對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當日開始執行該行政拘留決定。行政拘留結束后,法院撤銷對徐某的緩刑,決定收監執行。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應當折抵刑期
C.應當將1年有期徒刑與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則實行并罰
D.15天的行政拘留應當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緩刑撤銷制度。
在本案中,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但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于無故毆打傅某致其輕微傷所受到的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因為導致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事實與受到刑事處罰的事實并非同一事實。所以,行政拘留的15天既不能折抵,也不能與1年有期徒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則進行并罰,更不能被有期徒刑吸收,而應該分別執行。ACD三選項說法錯誤,B選項說法正確。
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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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