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大綱憲法變動內容
憲法部分增加重要考點: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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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五節 | 無 | 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制度 |
內容摘要:
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于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有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明確要求。第101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并依法宣誓。”第102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別提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責任編輯:g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