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刑法的靈魂與核心,是刑法的內在精神的集中體現。97刑法的第3條至第5條對刑法基本的原則作了規定,它對我國刑法的制定與適用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罪刑法定原則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義。
我國79刑法沒有規定罪刑法定原則,還在第79條中規定了有罪類推制度。97刑法從完善我國刑事法治、保障****的需要出發,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并廢止類推,成為我國刑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標志。97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一原則的價值內涵和內在要求,在修訂后的刑法中得到了較為全面、系統的體現。
二、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這一原則要真正取得效果,要在各個部門法律中得到貫徹執行。鑒于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刑法不平等的現象在現階段還比較嚴重,刑法第4條明確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規定的特權;對于一切犯罪行為,不論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時不應有所區別,一視同仁,依法懲處。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保護被害人的權益;被害人同樣的權益,應當受到刑法同樣的保護;不得因為被害人身份地位、財產狀況等情況的不同而對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適用。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均衡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當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亦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因此,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根據這一規定,在刑事司法中,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不僅要看犯罪行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而且也要看整個犯罪事實和罪犯各方面綜合因素,真正實現刑罰個別化。
犯罪或處刑較當時的法律要輕,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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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