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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法條變點18

發表時間:2014/1/24 14:01:1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我國證據理論一般認為,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特征。在各類考試中,困難的是如何正確理解證據三特征的含義。常考的知識點是證據的合法性。

一、證據的客觀性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證據的客觀性是狹義證據的本質特征,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1)作為證據的事實本身應該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想象、猜測、杜撰、假設、臆斷的;(2)作為證據事實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聯系也是客觀的。在對證據進行查證之前如何知道證據是客觀的?其實,對證據客觀性的理解,我們在日常學習和教學中都存在片面性,有時候甚至無法自圓其說。一個證據是否具備客觀性,我們只要從表面上審查其不是主觀想象、猜測、杜撰、假設、臆斷、夢境,那么我們就可以認為該證據具備客觀性,而不問其是否是真實的。

【例1】在偵查一起入室盜竊案時,老張對偵查人員說:“我看到一個身高1.70米左右的人,撬開了202室的門。我估計這個人就是我鄰居302室的老王。”

【例2】老李的女兒被殺身亡,老李對偵查人員說:“我女兒托夢給我,說她是被自己的男朋友殺死的。”

二、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為相關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存在某種客觀的聯系,從而使其對案件事實具有證明作用。如何理解證據的關聯性,這是難點。各種教材上都說關聯方式很多:直接聯系和間接聯系,必然聯系與偶然聯系,肯定性聯系與否定性聯系等。這些很難理解。但是下面一句話對于理解“關聯性”相當重要:關聯性是指,有這個證據比沒有這個證據更加能夠說明某個待證事項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對于什么情況下具備關聯性,法律無法一一列舉。然而,有些表面上看來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一旦采用將會使審判人員產生嚴重的“有罪”的先入為主,因而為了保證訴訟公正,法律和證據學理論認為這些證據材料對“定罪”不具備關聯性。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類似事件”和“品格證據”不具備關聯性。但是,類似事件和品格證據是量刑時的重要參考。

【例3】張某被指控于2004年10月9日夜撬開某單位財務室,用鐵錘砸壞保險柜盜竊人民幣2萬元。為了證明張某這次盜竊,公訴方出具張某曾于1991年采取同樣手段盜竊某醫院財務室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的證據材料。則這一證據材料對認定張某構成“盜竊罪”不具備證據的相關性,因為是類似事件(一個人一次為賊,不必然終生為賊)。

【例4】李某被指控強制猥褻婦女,公訴方準備向法庭提交:李某平時道德品質敗壞,亂搞兩性關系,并且曾經嫖娼的證據材料。則這些證據材料對認定李某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不具備證據的相關性,因為這是“品格證據”。

三、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又稱證據的法律性,是指:第一,證據必須具有法定的形式;第二,由法定的人員收集;第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審查和運用;第四,要經法庭上查證屬實。在各類考試中,常考的知識點是,非法證據的排除。

(一)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的排除問題

1.非法的言詞證據的定義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是非法的言詞證據。

2.非法言詞證據的舉證責任

(1)申請人提供線索或者材料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2)法庭主動調查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3)舉證責任倒置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3.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

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二)非法物證、書證的排除

1.非法物證、書證的定義

采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非法收集的物證、書證是非法的物證、書證。

2.非法物證、書證的排除

同時符合三個條件:(1)不符合法定程序;(2)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3)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

(三)非法證據排除的階段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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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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