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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一國際法模擬練習8

發表時間:2014/3/18 15:58:1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國際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條約法

1.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國的一條跨國河流。1982年甲、乙兩國訂立條約,對嘉易河的航行事項作出了規定。其中特別規定給予非該河流沿岸國的丁國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權利,且規定該項權利非經丁國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國向甲、乙、丁三國發出照會,表示接受該條約中給予丁國在嘉易河上航行權的規定。甲、乙、丙、丁四國都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對此,下列哪項判斷是正確的?(2006年卷一單選第33題)

A.甲、乙兩國可以隨時通過修改條約的方式取消給予丁國的上述權利

B.丙國可以隨時以照會的方式,取消其承擔的上述義務

C.丁國不得拒絕接受上述權利

D.丁國如果沒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為接受了上述權利

答案:D

解析:條約的效力——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權利的創設不需要經過當事國的同意,但是義務的創設、取消、變更都是要經過當事國的同意的。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未經第三國同意一般對第三國既不創設義務也不創設權利。如果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一項義務,必須經第三國以書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對第三國產生義務;如果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一項權利時,原則上仍應得到第三國的同意,但如果第三國沒有相反的表示,應推斷其同意接受這些權利,不必以書面形式明示接受。

本題中,甲、乙兩國締結的條約,開放一條流經甲、乙、丙三國的河流給丁國,對于該項條約,丙國和丁國都是第三國。丙國已經正式表示接受該義務,丁國也已明確接受該項權利,因此,未經丁國同意,甲、乙、丙三國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丁國的該項權利,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2.甲乙兩國于1996年簽訂投資保護條約,該條約至今有效。2004年甲國政府依本國立法機構于2003年通過的一項法律,取消了乙國公民在甲國的某些投資優惠,而這些優惠恰恰是甲國按照前述條約應給予乙國公民的。針對甲國的上述作法,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2005年卷一單選第29題)

A.甲國立法機構無權通過與上述條約不一致的立法

B.甲國政府的上述做法,將會引起其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來源:

C.甲國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嚴格依據其國內法作出的,則甲國不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D.甲國如果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則甲國政府的上述行為是否引起國家責任在國際法上尚無定論

答案:B

解析:A項國內立法是國家內政行為,國際法不能干涉,B項立法是可以的,但是會引起國家責任的問題,所以正確。D項國家責任之考慮兩個方面:一是歸因于國家,二是違背了國際義務,所以它和國家性質沒有關系。

條約必須遵守原則

條約必須遵守原則,是指對于在主權平等、充分表達自己意愿基礎上的各項有效條約,各當事方必須按照條約的規定,善意地解釋條約,忠實地履行條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此也作了規定:凡有效的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約束力,必須由其善意履行。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內國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按照國際法,如果違反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不履行有關的條約義務,就構成國際不當行為,違約者應當承擔國際責任。 因此,甲國有權通過與其簽訂的條約不一致的立法,但是不能以此作為不履行條約的理由。故選項A、C、D錯誤,B項正確,當選。

3.甲國倡議并一直參與某多邊國際公約的制訂,甲國總統與其他各國代表一道簽署了該公約的最后文本。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只有在2/3以上簽字國經其國內程序予以批準并向公約保存國交存批準書后,該公約才生效。但甲國議會經過辯論,拒絕批準該公約。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2005年卷一單選第30題)

A.甲國議會的做法違反國際法

B.甲國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準書,將會導致其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C.甲國簽署了該公約,所以該公約在國際法上已經對甲國產生了條約的拘束力

D.由于甲國拒絕批準該公約,即使該公約本身在國際法上生效,其對甲國也不產生條約的拘束力

答案:D

解析:條約效力——條約締結的程序

條約締結的程序是指締結條約經過的過程和履行一定的手續。條約締結的程序一般包括:條約的議定、約文的認證和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條約的議定是指締約方為達成條約而進行的談判、約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約文的認證,是指談判方確認共同同意該約文是正確的和作準的,應當作為當事方之間擬締結的條約約文。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是指任何締約主體只有作出同意受某一條約的拘束的表示,才能成為條約的當事方,受條約的約束。因此,根據題目中的表述,甲國總統的簽署行為是對約文的認證,甲國的議會的做法并不違反國際法,甲國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準書,并不會導致其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雖簽署但未經議會批準,該條約對甲國不產生條約的拘束力。而只有甲國議會的批準才是表示受條約的拘束。所以只有選項D的表述是正確的。A、B、C錯誤,故D項當選。

4.甲乙丙三國訂有貿易條約。后甲乙兩國又達成了新的貿易條約,其中許多規定與三國前述條約有沖突。新約中規定,舊約被新約取代。甲乙兩國均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根據條約法,下列判斷哪一項是錯誤的?(2004年卷一單選第33題)

A.舊約尚未失效

B.新約不能完全取代舊約

C.新約須經丙國承認方能生效

D.丙國與甲乙兩國間適用舊約

答案:C

解析:條約的沖突

只要掌握了解決條約沖突的幾種方法,該題即可迎刃而解。(1)先后就同一事項簽訂的兩個條約的當事國完全相同時,一般適用后約取代前約的原則。(2)先后就同一事項簽訂的兩個條約的當事國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時,在同為兩條約當事國之間,適用后約優于先約的原則;在同為兩條約的當事國與僅為其中一條約的當事國之間,適用兩國均為當事國的條約。(3)適用條約本身關于解決條約沖突的規定。首先熟悉關于條約的性質和效力特征、然后依據邏輯上的分析,也可解答本題:條約的效力來源于當事國國家意志的同意,條約的效力類似于國內法上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對性,條約生效或失效均是針對當事國而言;再依據后法優于前法的觀念 ,可判斷:A項,舊約是甲乙丙三國的貿易條約,未經三國意志的協商修訂仍然有效適用于三國之間,所以A項正確;B項,新約僅為甲乙兩國之間簽訂,效力無法擴展至非當事國的丙國,因此新約不能完全取代舊約,該項正確;C項,新約既然是甲乙兩國之間簽訂,其生效、失效是針對甲乙兩國而言,其生效不以丙國同意為要件,該項錯誤;D項,以甲乙丙三方為當事國的舊約未經其共同意志修訂,因此,在甲乙丙三方之間仍然適用舊約,該項正確。因此本題答案應為C項。

5.甲某為A國國家總統,乙某為B國國家副總統,丙某為C國政府總理,丁某為D國外交部長。根據條約法公約規定,上述四人在參加國際條約談判時,哪一個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國家頒發的全權證書?(2003年卷一單選第20題)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答案:B

解析:本題考點是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締約權——全權證書

條約談判代表授權證明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國家的對外代表機關主要有三類:國家元首、政府及其首腦、外交部門,此三者中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均無須授權證明即具有全權代表資格。注意政府首腦可能是總統、總理或首相,不包括副職,副職只有接受正職委托或授權時才能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條約談判,所以需要出示全權證書。 本題中,總統甲某、總理丙某,外交部長丁某均系對外代表機關,無須證明。只有副總統乙某需出示全權證書,B項正確。

6.假設甲、乙兩國自愿經過談判、簽署和批準程序,締結了一項條約。該條約內容包括:出于兩國的共同利益,甲國將本國領土提供給乙國的軍事力量使用,用來攻擊并消滅丙國國內的某個種族。根據國際法,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2003年卷一多選第58題)

A.由于雙方平等自愿締約,滿足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因此該條約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條約經過合法的締結程序,因此該條約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該條約的上述內容得到丙國同意,則締約行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該條約的上述內容被實施,則乙國的行為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甲國的行為不構成不法行為

答案:A、B、C、D

解析: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否違背國際強行法的問題

條約的效力

條約的有效成立必須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如具備條約文本、對條約的簽署或批準等,實質要件包括:具備完全的締約權;自由同意;符合強行法。條約的無效有多種原因,其中一種是違反一般國際強行法,如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滅絕種族是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是國際罪行,含有這樣內容的條約是無效的。由此可知A、B、C三項均選。至于D項,甲、乙兩國共同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因此D項也應當選。

7.甲乙兩國締結某條約時,約定甲乙兩國文字的文本同樣為作準文本,并以第三種文字的文本作為參考文本。條約生效后,兩國發現三個文本的某些用語有分歧:依乙國文字文本進行解釋對甲國更加有利,而依第三種語言文本進行解釋對乙國更有利。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下列關于該條約的說法哪個是正確的?(2000年卷一單選第23題)

A.甲乙兩國應接受各自語言文本的拘束

B.甲國可以僅根據乙國文本進行解釋適用,因為該文本對其有利且為作準文本

C.乙國可以根據第三種語言的文本進行解釋適用,因為該文本為參考文本,不必考慮甲乙國語言文本

D.由于三種文本用語分歧,該條約無效

答案:A

解析:A項既符合了善意原則,又符合了作準文本的原則。

國際條約的解釋

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3條規定:(1)如果一個條約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寫成,除條約規定遇有解釋分歧時應以某種文本為準外,每種文字的文本同一作準;(2)作準文字以外的條約譯本,不能作為作準文本,但在解釋時可作參考;(3)條約用語在各作準文本內應推定意義是相同的,如有分歧,除條約明文規定的一種文字解釋外,各方只受其本國文字約文的約束,而且不得從對方文字約文的不同解釋中獲得利益;(4)兩種以上文字同一作準之條約沒有規定以某種文字為解釋的根據,如遇解釋分歧而且按照上述辦法不能消除分歧時,應采用在考慮條約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調和各約文的意義。

依上述第(3)項規定,本題應選A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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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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