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性質和體系
一、刑法的概念、性質和體系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具體而言,刑法是以國家名義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類
對刑法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常見的分法有:
1、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
廣義刑法是關于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即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刑法”一詞有時在狹義上使用,有時也在廣義上使用。
2、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與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特別刑法是僅適用于特別人、特別時、特別地或特別事項(犯罪)的刑法。在我國,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均屬于特別刑法。
3、刑式刑法與實質刑法
刑式刑法是從外形或名稱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與單行刑法。實質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稱上不屬刑法,但其內容規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或條款,就是指附屬刑法。刑法理論上還有純粹刑法與不純粹刑法的分類。純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純粹刑法就是實質刑法。
4、完備刑法與空白刑法
完備刑法是指刑法條文對于犯罪構成要件有明確、完備的規定,適用時毋需參照其他法律。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條文對于犯罪構成要件沒有作出完備規定,適用時需要參照其他法律;或者說,犯罪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時,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質與任務
(一)刑法的性質
刑法的性質具有兩種含義:一是階級性質,二是法律性質。
馬克思主義刑法學認為,刑法具有階級性。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遠存在的,而是階級社會的產物;刑法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制定的,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維護的是統治階級的利益,是作為統治階級實行統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階級性質是由國家的階級性質決定的,有什么樣性質的國家就有什么樣性質的刑法。我國刑法是社會主義類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導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維護社會主義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因而與剝削階級刑法具有本質區別。
刑法具有區別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特定性。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換言之,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為;其他法律規定的都是一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廣泛性。一般部門法都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相當廣泛,如政治的、經濟的、財產的、婚姻家庭的、人身、社會秩序的等多方面的社會關系。
第三,嚴厲性。一般部門法對一般違法行為也適用強制方法,如賠償損失、警告、行政拘留等。刑法規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法,刑罰是國家最嚴厲的強制方法。
第四,補充性。刑法補充性的基本含義是,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合法權益時,才由刑法保護;只有當一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才能適用刑法。國家有許多部門法,需要保護的合法權益都首先由部門法來保護;如果所有的部門法都能充分有效地保護各種合法權益,刑法就沒有存在的余地;反之,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合法權益時,才需要刑法保護。
第五,保障性。由于其他部門法在不能充分保護合法權益時需要刑法保護,刑法的制裁方法最嚴厲,這就使得刑法實際上成為其他法律的保障。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沒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證,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徹底貫徹實施。
(二)刑法的任務
刑法第2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的統一。
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懲罰犯罪是指采用刑罰的方法,同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和其他的刑事犯罪行為作斗爭。懲罰犯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保護人民主要是指保護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3)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三、刑法的體系與解釋
(一)刑法體系
廣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的各種淵源及其相互關系;狹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典的組成和結構。此處是指的后者。
刑法典由兩編組成: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為分則。此外還有一條附則。編下為章。總則共五章,分別為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其他規定;分則共十章,分別規定了十類犯罪。章下為節,但只是總則的第二、三、四章以及分則的三、六章之下設立節,總則的第一、五章及分則的其他章之下沒有設立節。節(章)下是條,條是表達刑法規范的基本單位,也是刑法典的基本組成單位。刑法典的全部條文用統一的順序號碼進行編排,從第1條至第452條統一編號,不受編、章、節劃分的影響。條下是款。款是條的組成單位,沒有編號,其標志是另起一段。如引用某條的第二段,則第為第“××條第2款”。但許多條文只設立了一款,在這種情況下便只稱作“第××條”,而不稱為“第××條第1款”。款(條)下是項。項是某些條或款之下設立的單位,其標志是另起一段且用括號內的基數號碼編寫。如刑法第34條第1款下設有3項。
(二)刑法解釋
1、刑法解釋的概念
刑法解釋是指對刑法規范含義的闡明。
刑法解釋有助于人們正確理解刑法規定的含義與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統一正確實施;有利于克服刑法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刑法的發展和完善。
刑法解釋的對象是刑法規定,刑法又是以文字作出規定的,因此,刑法解釋不能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否則便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2、刑法解釋的效力
刑法解釋按其效力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與學理解釋。
立法解釋是由立法機關所作的解釋,通常認為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在刑法或相關法律中所作的解釋性規定;
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說明”中所作的解釋;
三是在刑法施行過程中,立法機關對發生歧義所作的解釋。
司法解釋,就是由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規定的含義的解釋。進行司法解釋的機關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學理解釋,就是由國家宣傳機關、教學科研單位或專家學者從學理上對刑法規范含義的論述。
前兩者為有權解釋,后者為無權解釋。
3、刑法解釋的方法
刑法解釋按其方法分為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兩大類。
文理解釋是指根據刑法用語的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來闡明刑法規范的含義。
論理解釋,是指參酌刑法的立法精神及相關事項,闡明刑法規范的真實含義。論理解釋,又可分為當然解釋、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
任何解釋結論都不能違背罪行法定主義,要符合刑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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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