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12/5 11:20:1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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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過:
根據“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來掌握。
區分故意、過失還是意外事件,采取三步走的辦法:
1、行為人有沒有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2、他該不該認識到?(有無認識義務)
3、他想不想讓結果發生?把握這三點,就能比較深入地掌握罪過的分類與特征。
直接故意:認識到了,追求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認識到了,但放任結果的發生;
疏忽大意:沒有認識到,但應該認識到;過于自信:認識到了,但并不想讓結果發生。
所以: 1、如果都認識到危害結果,且都不反對結果發生,直接追求的就是直接故意,放任的就是間接故意;
2、認識到危害結果了,如果不想讓結果發生,就是過于自信;
3、都沒有認識到的,如果能夠預見,就是疏忽大意,否則是意外事件。
注意:認識錯誤時,如果誤把甲當乙殺掉,仍然是直接故意,犯罪既遂。其道理如同偷米時把面偷回來了。
判斷能否預見的標準:不能以一般人的標準來判斷,也不能以事后標準來判斷。應當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的知能水平,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環境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二、目的與動機:
目的與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但對量刑有一定影響。個別情況下,目的也會影響定罪。如賭博、收買婦女、偷竊、綁架兒童、非法拘禁等。注意這些“個別情況”。
三、刑法上的認識錯誤[考查重點]
認識錯誤包括對法律的認識錯誤和對犯罪構成事實的認識錯誤。
1、法律認識錯誤:無論怎么錯,都不影響定罪與量刑。按照法律的實際規定定罪處罰即可。
2、對犯罪構成事實的認識錯誤。這種錯誤包括對犯罪對象、手段、行為性質和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會影響定罪量刑。
處理原則是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即如果你本來想犯罪,由于認識錯誤,犯罪不成的,定犯罪未遂,如果你本來不想犯罪,由于認識錯誤,造成危害結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過失的,定過失犯罪,無過失的,定意外事件。
具體分類:以白糖當砒霜的、以砒霜當白糖的(犯罪手段);把人當熊“獵捕”的,把熊當人殺死的的(犯罪對象)等,處理原則都一樣。
注意:認為鹽水會毒死人而故意用鹽水毒人的和迷信犯都不構成犯罪。此時,行為人對行為手段并無認識錯誤。
3、對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對因果關系具體樣態的認識錯誤通常不影響犯罪的成立。簡單說就是:如果你因我的行為而死,但死法和我想的不同,那我仍然要承擔犯罪既遂的責任。如本欲淹死他人,但井里沒水,他人被摔死的。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