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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法條變點35

發表時間:2014/1/26 11:46:2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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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2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要點:

1、辯護人的人數;

2、擔任辯護人的條件。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第35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第36條】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高檢規則》第40條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辯護人。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不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2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參與刑事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要點: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程序。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第42條: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三天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要點:

1、指定辯護的情形、時間、指定主體;

2、承擔指定辯護的主體。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第39條: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告知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

【第41條】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在24小時內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42條】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六機關規定》第5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法律援助作了規定。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上述規定,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或者法律幫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內指派律師,并將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要點:辯護人的責任、地位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6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36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8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39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刑事訴訟法》第40條: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41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

《刑事訴訟法》第42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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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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