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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一國際法模擬練習7

發表時間:2014/3/18 15:58:1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國際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

1.安某和皮某分別是甲國駐乙國使館的三等秘書和隨員。安某多次參加乙國群眾舉行的反政府集會和游行;皮某則是大量訂閱乙國反對黨公開出版的刊物并將有關內容向甲國報告。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判斷何者為正確?(2005年卷一不定項第95題)

A.安某的行為違背了外交人員對駐在國的有關義務規定

B.皮某的行為違背了外交人員對駐在國的有關義務規定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為被確定為違背了相關的義務,其外交特權與豁免即應被剝奪

D.一旦外交人員的行為被確定為違背了相關的義務,駐在國可以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時間內離境

答案:A、D

解析:外交人員的特權、豁免和義務

外交人員包括使館館長、參贊、武官、外交秘書和隨員 .使館的職務之一就是就是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各種情況,并及時向派遣國作出報告,但是使館的工作人員不得干涉接受國的內政。因此,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外交人員的特權和豁免的放棄只能由派遣國以明示的方式 作出,因此,選項C錯誤。對于外交人員,一旦其行為被確定為違背了相關的義務,駐在國可以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時間內離境,對于行政技術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接受國可以宣布為“不能接受”。故選項D正確。

注意“不受歡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人的措辭范圍是不同的。使館館長和一般外交人員是“不受歡迎的人”,行政人員和技術人員等為“不能接受的人”。

2.甲乙兩國都是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締約國。趙某為甲國派駐乙國的商務參贊。在乙國任職期間,趙某遇到的下列哪些爭議可以由乙國法院管轄?(2003年卷一多選第60題)

A.趙某以使館的名義,向乙國某公司購買一棟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訴

B.趙某在乙國的叔叔去世,其遺囑言明將一棟位于乙國的樓房由趙某繼承,但其叔叔之子對此有異議,而訴諸法院

C.趙某工作之余,為乙國一學生教授外語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約按時輔導該學生,該學生訴諸法院,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D.趙某與使館的另一位參贊李某,因國內債務問題發生糾紛,李某試圖將此糾紛訴諸乙國法院解決

答案:B、C

解析:外交人員民事管轄豁免的例外(重點),其中有兩個是絕對的,一個是刑事的,一個是作證方面的,除此之外,享有有限制的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豁免。

外交人員民事管轄豁免有以下例外:(1)關于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2)以私人身份參與繼承案件的訴訟;(3)關于外交代表于公務范圍以外所從事的專業或商業活動引起的訴訟;(4)外交代表主動提起訴訟,不能對與主訴有關的反訴主張管轄的豁免。A項趙某以使館名義購買房屋發生糾紛,可以管轄豁免,不合題意;B、C項分別屬于上述第(2)、(3)項管轄例外,合題意,應選。D項純屬國內債務問題,而且當事人均為甲國人,可以在乙國法院豁免。

3.與《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相比,我國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豁免條例》增加了給予外交特權豁免的人員種類。下列何種人是該《條例》增加的?(2003年卷一不定項第93題)

A.使館外交人員

B.外交信使

C.持有中國外交簽證的人員

D.由中國過境的前往第三國的外交人員

答案:C

解析:條例和公約對特權豁免的人員范圍分別做了放寬和限制。對外交人員方面進行了放寬,對配偶和子女方面進行了限制。

享有外交特權豁免的人員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豁免條例》頒布之前,A、B、D三項所列均是《維也納公約》所規定的享有外交特權豁免的人員,我國先后均予以接受。《外交特權豁免條例》在保留這些內容之基礎上,新增了持有中國外交簽證的人員,亦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 .故C項正確,當選。

為了讓您更好的理解外交特權與豁免,以下講解請您認真查閱:

(一)使館的特權與豁免

1.使館館舍不得侵犯:

(1)接受國人員非經館長允許,不得進入使館館舍。(絕對)

(2)接受國對使館館舍負有特殊保護義務,應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傷害,并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的事情。

(3)使館館舍及設備、財產、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強制執行。

2.使館的檔案和文件不得侵犯:無論何時何處,均不得侵犯。

3.使館有通訊自由:

來往公文、外交郵袋、外交信使、明密電信。但非經接受國同意,不得裝置并使用無線電發報機。

外交信差在執行職務時應受到接受國的保護。接受國對外交郵袋不得予以開拆或扣留。

4.使館免納捐稅和關稅

派遣國及使館館長對于使館所有或租賃之館舍,免納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此項免除不包括為使館提供特定服務應收的費用,如水電費等,也不包括派遣國或使館館長訂立承辦契約依接受國法律應繳納的捐稅。使館辦理簽證、護照等公務所收的規費及手續費免納一切捐稅。使館的公務用品入境,如辦公室家具、車輛等免納關稅及貯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課征。

5.使館人員有行動和旅行自由

6.有權使用國旗和國徽

(二)使館人員的特權與豁免(包括館長和外交職員)

1.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留,接受國采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外交人員的人身自由或名譽受到侵犯。但這并不排斥接受國對外交人員犯罪行動的防止或制止而采取措施的實施,也不排除由于外交人員本人的挑釁行為而引起的他人正當防衛的實施。

2.寓所、財產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

3.管轄豁免:

(1)刑事管轄豁免是絕對的,并不排除接受國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必要措施。

(2)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例外:

①外交人員在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物權的訴訟(其代表派遣國為使館用途置有的不動產不在此列);

②外交人員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國而作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贈人之繼承事項的訴訟;

③外交人員在接受國內在公務范圍以外所從事的專業或商業活動的訴訟;

④外交人員主動起訴而引起的與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

(3)作證義務的豁免:

(4)外交人員的特權和管轄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國放棄,但這種放棄只能由派遣國明示作出。要注意的是,對訴訟程序上管轄豁免的放棄,不得視為對判決執行豁免的默示放棄,后項放棄須由派遣國單獨明確作出。

4.免稅免驗

(1)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征的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有幾項例外:通常計入商品或勞務價格內的間接稅;對于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課征的捐稅(代表派遣國為使館用途而置有的除外);遺產稅、遺產取得稅或繼承稅;自接受國境內獲得的私人所得或投資課征的捐稅;為提供特定服務所付的費用;不動產登記費、法院手續費、抵押稅等。

(2)外交代表或與之構成同一戶口的家屬的私人用品,包括其定居所用的物品在內免除一切關稅及貯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課征。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驗,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裝有不在免稅之列的物品,或接受國法律禁止進出口或有檢疫條例加以管制的物品,可在外交代表或其代理人在場時查驗。

5.其他特權與豁免

4.杜某為甲國駐乙國使館的三等秘書,艾某為丙國駐乙國使館的隨員。杜某在乙國首都實施搶劫,有1名乙國人在搶劫中被其殺死。艾某當時恰好目擊了該搶劫殺人事件。甲乙丙三國都是《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締約國,且三國之間沒有其他雙邊的涉及外交和領事特權與豁免方面的協定。根據國際法規則,下列判斷哪些是錯誤的?(2002年卷一不定項第94題)

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棄其管轄豁免,則乙國即可以對其提起刑事訴訟,無論使館是否同意

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證,則乙國即可以帶其到法庭作證,無論使館是否同意

C.乙國向甲國提出請求,要求放棄杜某的豁免,如甲國沒有答復,則可以推定甲國已經同意放棄,從而對杜某提起刑事訴訟

D.如甲國表示放棄杜某的管轄豁免,則乙國可以對杜某進行提起刑事訴訟,而不論杜某本人是否同意

答案:A、B、C

解析: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

本題首先明確一點,即秘書和隨員都是外交人員,都享有特權和豁免(隨員是等級最低的外交人員)。其次,外交人員享有完全的對接受國刑事管轄的豁免。同時外交人員免除作證的義務,不僅沒有被迫出庭作證的義務,也沒有提供證詞的義務。第三,外交人員的特權和管轄豁免只能由其派遣國明示地放棄,外交人員自己沒有放棄的權利, 因此A、B項說法是錯誤的,均錯在外交人員自己沒有放棄豁免的權利,C項錯在對豁免的放棄只能由派遣國的明示方式作出,沉默不能推定為同意放棄,D項說法正確,故正確答案為A、B、C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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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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