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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模擬練習17

發表時間:2014/4/8 16:16:4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量刑制度

一、從重、從輕、減輕與免除處罰制度

【知識要點】

第63條第2款關于“法外減輕處罰”的程序性規定,即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才可以在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適用減輕處罰。

【經典考題】(2004年試卷二第85題)假如甲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關于量刑的說法正確的是:

A.如果法官對犯甲罪的被告人判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屬于從重處罰;如果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屬于從輕處罰

B.法官對犯甲罪的被告人判處3年有期徒刑時,屬于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的競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對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緩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法官就不能判處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罰,除非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量刑制度中的一些概念的理解問題。

1.從重、從輕處罰并不是以法定刑幅度的中線為標準的,不能認為凡是高過中線的就是從重,也不能認為凡是低于中線的就是從輕。從重、從輕處罰是相對于沒有從重、從輕情節而言,所以,根據案情,高于中線的也可能是從輕處罰,低于中線也可能是從重處罰。A選項說法錯誤。

2.從輕、從重處罰都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內處罰,因為“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所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可以說是從輕處罰的范圍。但減輕處罰必須低于最低法定刑,即“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數。換言之,判處3年有期徒刑沒有體現減輕處罰的含義。B選項說法錯誤。

3.法定刑中“三年以上”包括本數。根據案情,在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前提下,也可能對犯罪分子宣告緩刑。C選項錯誤。

4.刑法第63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盌選項說法正確。

本題正確答案為D.

二、數罪并罰制度

【相關法條】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知識要點】

(一)數罪并罰的原則

我國刑法對數罪并罰采取的是混合原則。

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69條做了修改,原有條文是:“第一款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第二款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p>

1.對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

2.對于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達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達到3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變化)。

注意:在計算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刑期的時候,要注意新的規定: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重點把握總和刑期超過三十五年的情形,數罪并罰的最高上限提高到了二十五年。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與主刑并科的原則。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變化)。

(二)適用數罪并罰的不同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適用第69條的規定。

對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的,原則上應以一罪論處;但在以一罪論處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時間很長,不宜作為一罪的從重情節或法定刑升格的情節處理時,應實行并罰。

2.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并罰,適用第70條的規定,該方法稱為“先并后減”。

特點:

(1)一人所犯數罪均發生在原判決宣告以前。

(2)原判決只對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決,對另一部分犯罪沒有判決。

(3)不管漏罪即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的犯罪,均應并罰。

(4)將新發現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決的刑罰實行并罰。

(5)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罰,適用第71條的規定,該方法稱為“先減后并”。

特點:(1)犯罪人在原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的罪。

(3)將新罪定罪量刑。

(4)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原則進行并罰。

(5)已經執行的刑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所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方法稱為“先減后并”。

注意:如果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并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則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并后減的方法進行并罰;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并罰后的刑罰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后并的方法進行并罰。

注意: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數罪,其中一罪發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經典考題】(2002年試卷二第39題)下列關于數罪并罰的做法與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甲犯AB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決定合并執行18年。甲執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對此,法院應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圍內決定合并執行的刑期,然后,減去已經執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決定合并執行20年;在執行2年后,法院發現乙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沒有判決的C罪,并就C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這樣,乙實際執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過20年

C.丙犯AB罪,分別被法院判處14年和11年,法院決定合并執行20年;在執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由于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故丙實際上不可能執行C罪的刑罰

D.丁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決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決定合并執行18年有期徒刑。執行5年后發現C罪與D罪,法院判處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罰的“數刑中的最高刑期”應是18年,而不是12年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數罪并罰制度。

1.甲在執行刑罰過程中犯新罪,適用“先減后并”的原則:原判刑罰18年,減去已經執行的8年,還剩10年;用10年與新罪的刑罰5年有期徒刑進行并罰,即10年以上15年以下,最終決定的刑罰就是犯罪分子甲還要執行的刑期。A選項說法錯誤。

2.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乙漏罪的,適用“先并后減”的原則:原判刑罰20年,漏罪判處5年,兩者進行并罰,本案并罰結果仍然是20年(最高刑是20年,有期徒刑并罰時又不能突破20年)。所以,在漏罪的情形,如果判處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結果不可能突破20年。B選項說法錯誤。

3.丙在執行刑罰過程中犯新罪,適用“先減后并”的原則:原判刑罰20年,減去已經執行的2年,還剩18年;用18年與新犯之罪判處的刑罰5年進行并罰,即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判處刑罰。假如判處20年,加上已經執行的2年,理論上一共要執行22年,所以犯新罪的情形,實際執行的刑罰完全可能突破上限。新犯之罪判處的刑罰當然在并罰中得到了體現。C選項說法錯誤。

4.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漏罪,以前后兩個判決的結果進行并罰,而不是以每個犯罪判處的刑罰為標準進行并罰。丁前一個判決的結果是有期徒刑18年,后罪分別判處5年、7年,并罰原則就是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判處刑罰。如果全部以各個犯罪判處的刑罰為標準進行并罰,會得出不合理的結論:AB兩罪都判了18年,ABCD四個罪如果以12年以上20年以下并罰,意味著理論上可以判處12年以上18年以下,會導致罪行不相適應。D選項說法正確。

注意:盡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上限限制,但由于本案總和刑期沒有超過三十五年的,所以不影響本題答案的正確性。

本題正確答案為D.

【活學活用】(2007年試卷二第8題)關于數罪并罰,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應當按照“先并后減”的原則實行數罪并罰

B.乙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再犯新罪的,應當按照“先減后并”的原則實行數罪并罰

C.丙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再犯新罪,同時又發現漏罪的,應當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實行“先并后減”;再對新罪與前一并罰后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實行“先減后并”

D.“先減后并”在一般情況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實際處罰比“先并后減”輕

本題正確答案為D

三、緩刑制度

【相關法條】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知識要點】

刑法修正案八對緩刑制度做了大面積的修改,請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72條是:“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二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p>

原有刑法第74條是:“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p>

原有刑法第76條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p>

原有刑法第77條第二款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p>

(一)緩刑的適用條件

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謂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

(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4)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

2.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換言之,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注意:緩刑不同于死刑緩期執行。緩刑也不同于對軍人的“戰時緩刑”,刑法第449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p>

注意:

(1)緩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緩刑考驗期滿與緩刑的撤銷

1.緩刑考驗期滿,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2.緩刑的撤銷,是指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緩刑的撤銷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在經過了緩刑考驗期后才發現行為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所犯新罪的,也應當撤銷緩刑。

二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如果緩刑考驗期結束之后才發現漏罪的,不得撤銷先前的緩刑決定。

三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經典考題】(2008年試卷二第9題)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2年執行。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徐某伙同他人無故毆打學生傅某,致傅某輕微傷。當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決定對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當日開始執行該行政拘留決定。行政拘留結束后,法院撤銷對徐某的緩刑,決定收監執行。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應當折抵刑期

C.應當將1年有期徒刑與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則實行并罰

D.15天的行政拘留應當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緩刑撤銷制度。

在本案中,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但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于無故毆打傅某致其輕微傷所受到的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因為導致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事實與受到刑事處罰的事實并非同一事實。所以,行政拘留的15天既不能折抵,也不能與1年有期徒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則進行并罰,更不能被有期徒刑吸收,而應該分別執行。ACD三選項說法錯誤,B選項說法正確。

本題正確答案為B.

【活學活用】(2006年試卷二第8題)關于緩刑,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B.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C.對于數罪并罰但宣告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

D.雖然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最低刑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緩刑條件,仍然可以適用緩刑

本題正確答案為B

【活學活用】(T20080210)關于緩刑,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對累犯以及殺人、傷害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宣告緩刑

B.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只要沒有再犯新罪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C.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D.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將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先減后并的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本題正確答案為C

編輯推薦: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模擬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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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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