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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法條變點6

發表時間:2014/1/24 13:52:2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材料來源

立案材料的來源有以下幾種:

(一)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發現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二)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或舉報

1.報案是指單位、個人以及被害人發現有犯罪事實發生,但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誰時,立即向公安司法機關報告的行為。

2.舉報是指被害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露、告發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3.報案或舉報,是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利,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義務。

(三)被害人的報案和控告

1.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單位,向司法機關控訴、揭露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2.控告和舉報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控告主要由被害人口頭或書面提出,而舉報人的范圍更廣泛、形式更多樣。控告、舉報與報案也不相同,控告和舉報往往有明確的被控告人和被舉報人,而報案則往往只知道案件發生,不知道具體的行為人。

總結:就自己的被害而不知加害人是誰時叫報案,知道是誰時叫控告;管閑事(并知道加害人是誰)舉報,不知加害人的也叫報案。

(四)犯罪人的自首

二、立案的條件

刑訴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據此,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這兩個條件是實質條件,并且公訴和自訴都應該遵守:

(一)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確已發生,而且危害社會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根據刑事法律規定,對實施犯罪的行為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并需要啟動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等(15條不需要追究情形)。

只有同時具備“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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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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