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犯罪主體
一、犯罪主體概述
犯罪主體要件,是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本身必須具備的條件。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并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一個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體。沒有犯罪主體就不存在犯罪,更不會發生刑事責任。因此,確定犯罪主體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
二、自然人犯罪主體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和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犯罪主體分為兩類,即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
按照我國刑法的一般規定,只有達到法定年齡并具有刑法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構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
(一)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刑法第17條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4個階段: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為從寬處罰年齡階段。此外,刑法第17條第4款還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即辨認自己行為的意義、性質、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確認一個人為無責任能力,有兩個標準:一是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是處于精神病狀態;二是由于這種病癥使他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為醫學標準,后者為心理學標準。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構成無責任能力。這里的精神病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包括精神分裂癥、癲癇病等,也包括癡呆癥、夜游癥、病理性醉酒和一時的精神錯亂等等。
從心理學角度講,某人缺乏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指對自己的行為缺乏意識和意志。一切精神正常的人,對于自己實施的如殺人、傷害等行為都有辨認和控制的能力。但對精神病人來講則不然,他們缺乏這種能力。但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與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以外,還存在一種介于兩者之間的中間狀態,這就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即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特殊身份
刑法規定只要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犯罪的自然人主體叫一般主體,還要附加特殊身份才能構成犯罪的叫特殊主體。這里的特殊身份指的是與犯罪行為相關的身份,如男女性別、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人員、證人、辯護人、代理人、中介人員等,在刑法規定中把特殊身份作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特殊身份便是主體的必要要件。
還有的刑法條文中規定把特殊身份作為從重或從輕處罰的條件的,也是身份犯。
三、單位犯罪主體
(一)單位犯罪主體的概述
根據刑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單位犯罪既不同于自然人的犯罪,也不同于共同犯罪,而是一種單位獨立實施的犯罪,有其自身的特點和構成要件。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是單位犯罪。
(二)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
單位犯罪是區別于個人犯罪的一種特殊犯罪形態,根據刑法第30條之規定,單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特征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這個概念比法人更為廣泛,除法人以外還包括非法人團體。雖然單位一詞在以往我國社會生活中曾經被廣泛使用,甚至是一個使用率極高的法律用語。但根據刑法第30條之規定,單位犯罪這一概念中的單位,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這也是單位犯罪的主體。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以營利為目的法人組織,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我們曾對企業做全民所有制、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的劃分。私營企業犯罪可否看作單位犯罪?根據司法解釋精神,私營企業中的法人企業,可以為單位。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從事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事業單位可以分國家事業單位和集體事業單位兩種。
(4)機關
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等有關機關。
(5)團體
團體,又稱為社會團體,是指各種群眾團體組織,例如人民群眾團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公益團體、學術研究團體、文體藝術團體、宗教團體等。
2、主觀方面特征
從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來看,單位犯罪的罪過形式基本上是故意,但也存在個別過失犯罪。
3、客觀方面特征
單位犯罪在客觀上必須是經單位決策機構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犯罪。單位犯罪,其犯罪行為本身是由刑法分則規定的,應根據刑法分則條文的規定予以認定。單位犯罪的特點在于:這種犯罪行為是經單位決策機構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這是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在客觀上的重要區別。由此可見,單位犯罪在客觀上具有以下兩種情況:
(1)經單位決策機構決定
這里的單位決策機構,是指單位有權作出決定的機構,例如公司的董事會等。
(2)經負責人員決定
這里的負責人員一般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機關、團體的首長與領導,這些人有權就這些單位的事項作出決定,因而其個人決定代表單位。
4、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實行以兩罰制為主,以單罰制為輔的處罰原則。
刑法對單位犯罪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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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