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原法:
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通知家屬的問題未做規定,實踐中常出現不通知家屬,以至家屬誤以為親人失蹤而報案的情形發生。
新法第73條第2款: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解讀:
1、無法通知,是指犯罪嫌疑人沒有家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家庭住址、通訊方式無法查找或者根據其提供的聯系方式聯系不上,以及因為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通訊、交通中斷等無法通知的情形。但這些均需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否則很可能被執法人員濫用。
2、對于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首先調查其身份,不能不經調查就直接以“無法通知”為由拒絕通知家屬。
考察方式:
1、只適用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形,不適用于在住處執行的監視居住;
2、只有無法通知的情形才可不通知,不包括“有礙偵查”的情形;
3、必須通知家屬,而無所在單位。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