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人大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組成,但是縣級常委會沒有秘書長。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主任、副主任應當由實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中央國家機關的最高領導人,他們的連續任期有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地方人大從憲法和組織法來看,沒有這個限制。縣級以上的地方人大的任期都是5年,只有鄉級的是3年。
2.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權,重點掌握省人大、較大的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
本級一府兩院的人事任免權(政府首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除外)
3.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重點掌握如何提議案。
常委會主任會議、本級人民政府、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市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5人以上聯名,也可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市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
主任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縣級由主任、副主任)組成,處理常委會日常工作。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