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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原則有著豐富的法律內涵。
一、這一原則適用于任何提供言詞證據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證人。
二、這一原則的核心要求是非強制性。它所禁止的不是“自證其罪”,而是“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自證其罪。
三、要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強迫自證其罪,就必須給予一系列的法律保障。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權利告知制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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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