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創制的概念
法的創制是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制定、認可、修改和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要全面理解法的創制這一概念,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從活動的性質上說,法的創制是國家的活動,它與國家權力相聯系,是國家權力的運用。
(二)從活動方式上說,法的創制是一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的活動。
(三)從活動內容來說,法的創制是國家機關制定、認可、修改和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四)從法的形成的全過程來說,法的創制是法的形成的結尾階段。
二、法的創制的基本形式
法的創制就其活動內容來說,包括制定、認可、修改和廢止法律規范。但法的創制的目的是為社會提供法律規范,因此,以法律規范得以形成為標準,法的創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為兩類,即制定法律規范和認可法律規范。
制定法律規范,指國家機關根據社會需要,運用立法技術,為人們的社會活動創造出行為規范。這種被創造出來的規范,一般都表現在國家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中。
認可法律規范,指國家機關根據社會需要,將社會中已存在的一些行為規范認可為法律規范。這里又有兩種情況:一是事實上賦予某種規范以法律上的效力,即在法律適用活動中或國家的其他活動中,遵循社會中已存在的某種習慣和慣例,使這些習慣和慣例在事實上進入了法律規范體系;二是在國家的法律文件中明確認可某些規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此外,在一些國家中全民公決(由全體公民投票表決)也是法的創制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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