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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真題答案及解析更正:辯護與代理

發表時間:2014/4/16 15:59:3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犯罪嫌疑人王誠,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槍劫罪、走私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于1999年11月1日構留犯罪嫌疑人王誠,王誠提出聘請律師,公安機關以涉嫌黑社會犯罪為由拒絕了主誠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王誠,由于案情重大,經上級人民檢察的批準,延長偵查員押期限。公安機關于2000年5月1日偵查終結,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捶察機關認為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后,人民檢察院仍認為王誠涉嫌走私罪證據不足,遲遲不提起公訴,在公安機關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請根據案情回答89-91題。

02/89. 偵查階段嫌疑人權利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王誠可以行使哪些訴訟權利?

A.聘請律師

B.會見聘請的律師

C.委托聘請的律師電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和調查取證

D.王誠聘請的律師要求會見王誠,公安機關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具體會見的時間;

【答案】AB(答案不變,解析變)

舊解析:《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據此,AB入選。律師在偵查階段不享有調查取證的權利,據此,C不選。《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批準。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力D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本案王誠所涉犯罪為黑社會犯罪,公安機關應該在5日內而不是48小時內安排會見。據此,D亦不選。

【新解析】第3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37條第1-4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根據以上3條確定AB選項正確,CD選項不正確。

【綜合四個選項】綜合考查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相應國家機關的義務。

08四川/31.甲、乙涉嫌共同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并致文物損毀,某中級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為辯護人,乙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院應當為乙指定辯護

B.法院可以為乙指定辯護

C.法院應當指定乙的近親屬作為其辯護人

D.法院可以指定乙的近親屬作為其辯護人

【答案】A(本題屬于答案不變,但是答案理由變化的情況。)

【原解析】 解析:《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款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后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據此,本題中,甲乙二人盜竊國家珍貴一級文物并毀損的行為屬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行為,對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的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新解析】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后,盜竊案件不可能再被判處死刑了,但是根據《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以乙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依據此條,法院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此在刑法修正案八后,在刑訴修訂前,是可以指定辯護,因為這段時間,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并不適用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

【綜合四個選項】分析:本題把法律援助的情形與具體案件的量刑結合考查,這意在提醒考生對刑法比較典型的處罰要留心。

這個考點在刑訴修改后,會考查的比以往簡單,因為現在沒有了法院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另外,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刑法的案件會比較多,命題老師也不會刻意讓大家去記憶這個知識點,如果他要考可能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刑法,要么會告訴大家可能判處的刑法,要么會在題目信息上告訴大家可能判處極刑。

05/25.下列關于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區別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介入訴訟的時間不同

B.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擔的刑事訴訟職能不同

【答案】AD(原答案為D)

【原解析】該題目籠統的考察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并沒有區分公訴還是自訴。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概括的講,兩者的介入時間并沒有差別。根據《刑事訴訟法》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由此可見,兩者都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訴案件隨時介入。因此,A是不正確的。其次,關于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問題,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差別待遇。

《刑事訴訟法》32條、41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第32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第41條: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32條的規定執行。《最高法解釋》33條,對辯護人的范圍作了進一步限制性規定,同時該解釋的第47條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因此,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是相同的,B顯然不正確。

第三,關于辯護人與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問題。答案是非常明確的,兩者都有權出庭,參加法庭調查與辯論等等。比如《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因此C是不正確的。

兩者承擔的訴訟職能的差異則是根本性的差異:《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法解釋》第4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D是正確的。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行使的是辯護職能,而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的代理、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訴訟代理人都是在協助被代理人行使控訴職能,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故選D.【新解析】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44條第1款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所以二者的開始時間是不一樣的,故A項正確。

BCD可以依據原解析內容。

【綜合四個選項】該題一個題目考查八個知識點,分別考查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各項區別,綜合性很強。只有對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權利掌握的比較準確,對刑事訴訟法的整體體系架構有明確的把握,才能拿下本題。

02/18.王某是某公安機關的法醫,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聘請王某組任該案鑒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申請回避。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誰有權對王某是否回避作出決定?

A.王某所在公安機關的負貴人

B.該人民法院院長

C.本案的合議庭

D.本案合議庭的審判長

【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最高法解釋》第32條規定: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因此選B.注:這個題目答案是沒有問題的,依據是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哪個機關聘請的,其回避問題就由這個機關的負責人決定。

但本題已經過時,因為2005年7月14日頒布實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所以法院不能聘請或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人為其鑒定。

04/25.在下列哪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A.在一起團伙盜竊案件中,被告人陳某、蕭某委托了辯護人,而李某沒有委托辯護人

B.王某涉嫌故意殺人,審理時未滿18周歲,沒有委托辯護人

C.張某涉嫌故意傷害,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

D.外國人約翰涉嫌詐騙,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沒有委托辯護人

【答案】B(本題答案沒有變,但是答案依據發生了變化。)

【原解析】本題考察的是指定辯護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可見,在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可能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時,才是“應當”指定辯護人,其他情況下都屬于“可以”指定的情形。

【新解析】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該法第264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根據以上兩條,確定B選項正確。依據原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ACD三項都屬于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但是修訂后的刑訴法取消了可以指定辯護人的規定。非屬于公檢法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一律由本人或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申請。這簡化了考生掌握法條的內容。

07/67.某市法院審理被告人趙某故意傷害案,為其指定了辯護律師。庭審中,趙某拒絕辯護律師為其辯護,合議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趙某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時,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

B.趙某要求另行指定辯護律師時,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

C.趙某要求另行指定辯護律師時,不應當同意,并宣布繼續審理

D.趙某另行委托辯護人的,自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答案】AD

這個題目作廢,理由:根據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故意傷害案不屬于法院應當提供援助的情形,而非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非屬于公檢法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一律由本人或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申請。所以本題題干的說法不符合修訂后的刑訴法。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所以本題作廢。

08/26.關于辯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時17周歲,在審判時已滿18周歲,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處死刑,在審判時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李某當庭拒絕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法院另行為其指定辯護人。在重新開庭審理后,李某再次拒絕法庭為其指定的辯護人,合議庭不予準許

C.法院為外籍被告人湯姆(25周歲)指定了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湯姆拒絕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提出自行委托辯護人,法庭準許后,湯姆自行委托了辯護人。再次開庭審理后,湯姆再次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合議庭不予準許

D.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法庭應當允許,宣布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期限為十日,準備辯護時間計入審限

【答案】B (本題答案不變,只是C選項作廢,理由同上題。)

【解析】《最高法解釋》第36條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A項中,王某審判時已滿18周歲,不是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類型。所以A錯誤,不當選。

《最高法解釋》第38條規定,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36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最高法解釋》第165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3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依照本解釋第164條、第一、二款規定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所以B的說法正確,CD的說法錯誤。本題正確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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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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