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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18

發表時間:2014/1/14 13:23:0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法理學》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法的起源學說

1.非馬克思主義的學說

(1)神創說。即法是由神創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從神法派生出來的。

①在西塞羅看來,作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來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②中世紀神學家奧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源于上帝永遠的正義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是從神法派生出來的。

③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認識,如認為法源于天。

(2)暴力說。即法是暴力斗爭的產物。如中國法家代表韓非子認為:“人民眾而財貨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有斗爭有暴力才需要解決沖突的規則。

(3)契約說。該說認為在人類進入政治社會之前有一個自然狀態,無國家無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類發展的因素,人們為了安全,為了進一步的發展,相互締結契約,放棄部分自然權利,從而進入了政治社會,該契約就是法律。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者大部分都持此說。

(4)發展說:

①人的能力發展說:隨著社會的進化,人的能力有了發展,財富有了增加,社會關系開始復雜,因而需要法。

②精神發展說:黑格爾認為絕對精神在自然界產生以前就已經存在,絕對精神發展到了自然階段,才有了人類,人類精神的發展產生了法。薩維尼等民族精神論者提出法來自民族精神或歷史傳統。

(5)合理管理說。許多法社會學者持此觀點,認為一個群體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代表人物是美國法律社會學家塞爾茨尼克。

2.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起源的學說

(1)法不是從來就有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

(2)在原始社會,社會組織的形態經歷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發展,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是道德規范、宗教規范和習慣,它們與階級社會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會后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二、法產生的根源與標志

1.法產生的根源

(1)經濟根源:私有制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2)階級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導致原始社會既有的社會規范無法適應社會沖突,為了維護新的社會秩序,國家產生了,法也產生了。

2.法產生的標志

(1)國家的產生。

國家是一種特殊的公共權力系統,凌駕于全社會之上,制定或認可法律,并以其強制力來保障法律的實施;同時,國家權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賴于法的確認,所以,國家的產生也標志著法的產生。

(2)權利義務觀念的形成。

原始社會后期,社會中出現了權利義務觀念,出現了“我的”、“你的”的區分,且權利義務發生了分離,有人只享有權利,有人只承擔義務,這意味著早期人類的法產生了。

(3)訴訟和司法的出現。

原始社會后期,專門的司法機構和司法活動出現了,代替了私力救濟,這也是法產生的標志之一。

三、法與原始社會規范的關系

1.共同點:

①兩者都屬于社會規范。

②都要求人們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約束力。

③都根源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由各自的經濟基礎所決定。

④都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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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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