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有:
一、憲法
憲法是其它所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其它所有法律、法規都是憲法的具體化。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各種法律、法規的制定均要以憲法為依據,凡是與憲法相抵觸、相沖突的法律、法規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根據憲法的規定,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根本性和全面性的關系;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內容涉及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某一方面社會關系。
三、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頒布的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有權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發布規范性的命令、指示、規章和實施細則,這些由國務院所屬各部、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稱為行政規章。
四、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
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各級權力機關即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規章是指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有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兩種表現形式。
六、特別行政區法律
特別行政區法律是指根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施行的法律。包括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原有的與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相抵觸的法律和特別行政區成立后重新制定頒發的法律。
七、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本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但由于它對簽約國有約束力,因而凡是我國政府簽約的國際條約,也屬于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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