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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五刑與刑罰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開皇律》中所確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作為基本的法定刑。
2、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1)區分公、私罪的原則。所謂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在執行公務中,由于公務上的關系造成某些失誤或差錯,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所謂私罪包括兩種:一種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等。另一種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如受人囑托,枉法裁判等,雖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
(2)自首原則。一是嚴格區分自首與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舉發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發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稱作自新。二是規定謀反等重罪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
(3)類推原則。即對律文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輕案。凡應加重處罰的罪案,則列舉輕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重案。
(4)化外人原則。即同國籍外國僑民在中國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屬本國法律處理,實行屬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僑民在中國犯罪者,按唐律處罰,實行屬地主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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