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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一事不再罰,但它講的行政處罰和刑法之間的關系。行政違法和犯罪之間,一種情況是程度聯系,程度嚴重點是犯罪,程度輕點是行政違法。這種情況下,構成犯罪被定罪量刑,行政處罰就不需要了。比如說走私,程度比較低是走私行為,程度嚴重是走私罪,已經構成走私罪對他定罪量刑,走私行為就不用處理了。如果原來以為走私行為,已經進行行政處罰,法院又進行定罪量刑,那么行政處罰部分,必然要折抵過去。但是,有些情況不需要折抵,一個行為既違反了行政法,又違反了刑法,法院對他定罪量刑,行政機關還可以對他進行處理。在一個行為同時構成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并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情況下,應 當將行政拘留折抵相應刑期,將行政罰款折抵相應的刑罰罰金。
關于行政處罰與刑罰的競合適用問題,在具體適用上可視不同情況采用下列三種方法:
(1)只由司法機關裁量刑罰處罰。對于給予刑罰處罰就足以達到懲處和預防行政違法、犯罪的目的,就沒有必要再由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2)刑罰與行政處罰雙重適用。即對行為人除由司法機關予以刑罰處罰外,有關行政機關還應予以行政處罰。因為刑罰與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功能的差異決定了在適用刑罰的同時,還必須適用行政處罰以彌補刑罰的不足。在刑罰與行政處罰的雙重適用中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予適用雙重處罰;二是法律、法規條文沒有明文規定應予適用雙重處罰但實際上卻需要適用雙重處罰。
(3)免刑后適用行政處罰。在人民法院免除刑罰或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后,行政機關仍應依行政法律規范的規定給予犯罪人以相應的行政處罰。這是因為,對實施一般行政違法行為的行為人尚且予以行政處罰,對實施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且已免刑的行為人更應予以行政處罰。否則,免刑后的犯罪人受不到懲處,是明顯不公平的,不符合罰當其罪、過罰相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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