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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法條變點36

發表時間:2014/1/26 11:46:2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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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8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要點:

1、理解管轄制度的體系。

2、法院管轄的案件:a、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五類案件)b、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訴與自訴交叉的案件)c、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注意提起條件)

3、檢察院管轄的案件:a 貪污賄賂類犯罪。b、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c、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七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d、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4、交叉案件的處理(交叉案件,原則上分別管轄;若有主次之分,涉嫌主罪的機關主偵查,其他機關予以配合)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第1條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 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的);

4. 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的);

5. 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

6.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 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六機關規定》第3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刑事訴訟法》第20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要點:注意修改前后的不同規定。(新增:新訴訟法281條中的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第12條: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應當依法審判,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3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要點:1、上級法院可以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注意具體程序);

2、下級法院不能審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3、就高不就低規則。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第13條: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15條】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復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24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5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要點: 地區管轄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第2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

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第3條】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

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

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刑事訴訟法》第26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要點:指定管轄(原因與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要點: 1、專門管轄(A.軍事法院;B.鐵路運輸法院)

2、幾類特殊案件的地區管轄確定。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第4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5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6條】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根據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7條】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內的犯罪,由其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8條】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9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國公民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10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11條】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由原審地人民法院管轄;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罪犯在脫逃期間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犯罪地抓獲罪犯并發現其在脫逃期間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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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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