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標準是所有食品標準中唯一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標準。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標)。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第21條)
(2)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22條)
2、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地標):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的規定,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24條)
3、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企標):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國家司法考試|網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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