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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1.甲、乙兩國因歷史遺留的宗教和民族問題,積怨甚深。2004年甲國新任領導人試圖緩和兩國關系,請求丙國予以調停。甲乙丙三國之間沒有任何關于解決爭端方法方面的專門條約。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和實踐,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2005年卷一單選第33題)
A.丙國在這種情況下,有義務充當調停者
B.如果丙國進行調停,則乙國有義務參與調?;顒?/p>
C.如果丙國進行調停,對于調停的結果,一般不負有監督和擔保的義務
D.如果丙國進行調停,則甲國必須接受調停結果
答案:C
回憶:和平解決國家爭端的方法分為強制方法和非強制方法。強制方法中有5種方法,非強制性方法中包含政治性方法和法律性方法。政治性方法有3對概念;法律性方法中包含仲裁和法院的方法。本題考點是政治性方法中的一對概念——斡旋與調停。
斡旋和調停都是非強制解決方法,沒有誰是必須有義務的。
解析:調停
調停是指第三方以調停人的身份,就爭端的解決提出方案,并直接參加或者主持談判以協助爭端的解決。調停一般是由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動進行,也可以是應當事國一方或各方邀請進行。爭端當事方或者第三方可以對有關的行動加以拒絕,但不應當將這種行為視為不友好。調停國提出的方案本身沒有拘束力,調停國對于進行調?;蛘哒{停成敗也不承擔任何法律義務或者結果。因此,選項A、B、D的表述均錯誤。故選C.
2.甲乙兩國協議將其海洋劃界爭端提交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法院就此案作出判決后,甲國拒不履行依該判決所承擔的義務。根據《國際法院規約》,下列做法哪一個是正確的?(2004年卷一單選第34題)
A.乙國可以申請國際法院指令甲國的國內法院強制執行該判決
B.乙國可以申請由國際法院執行庭對該判決強制執行
C.乙國可以向聯合國安理會提出申訴,請求由安理會作出建議或采取行動,執行該判決
D.乙國可以向聯合國大會法律委員會提出申訴,由法律委員會決定采取行動,執行該判決
答案:C
提示:本題考點是強制性解決方法中的法律方法的法院解決法。
解析:國際法院判決的執行
國際法院有權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決,但無權強制執行。判決的執行需要靠當事國的自愿,或者當事國拒不執行時,申請安理會做出建議或采取行動。 本題是考查國際法院判決的執行問題。根據《聯合國憲章》第94條,對于國際法院的判決,作為案件當事國的聯合國會員國必須承諾履行。遇有一方不履行法院判決義務的,他方得向安理會申訴。安理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提出建議或決定采取辦法以執行判決。解答本題,可從了解聯合國的主要機關入手。在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關中,國際法院是主要的司法機關,國際法院依據其訴訟管轄權做出的判決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但其無權采取強制執行行動,在聯合國體系內部,惟一有權采取執行行動的是聯合國安理會。當爭端當事國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時,另一方只能請求安理會做出建議或采取行動,而不能由國際法院本身執行其判決。
A項錯在認為國際法院本身有權指令執行判決。
B項錯在認為國際法院自身可強制執行判決,國際法院自身無執行庭。
C項是正確的,當事國拒絕執行時,對方的合理措施就是向有權采取執行行動的安理會提出申訴,由安理會做出建議或直接采取行動。
D項聯合國大會法律委員會只負責法律問題的探討和研究,沒有對案件的管轄權,更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
故本題答案為C項。
3.甲國是一個香蕉生產大國,其蕉農長期將產品出口乙國。現乙國頒布法令,禁止甲國的香蕉進口。甲國在要求乙國撤消該禁令未果后,宣布對乙國出口到甲國的化工產品加征300%的進口關稅。甲乙兩國間沒有涉及香蕉、化工產品貿易或一般貿易規則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對此,下列判斷哪個是正確的?(2002年卷一單選第18題)
A.乙國的上述做法違背其承擔的國際法上的義務
B.甲國的上述關稅措施違背其承擔的國際法上的義務
C.甲國采取的措施屬于國際法上的反報措施
D.甲國采取的措施屬于國際法上的報復措施
答案:C
提示:本題考點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中的強制性方法的反報和報復的問題。
解析:反報與報復的區別
反報是指一國以同樣的或類似的行為作為對某國不禮貌、不友好或不公正但不違法的行為的回答。報復是指一國對另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引起反報的行為,不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通常是不禮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為。而報復所針對的是一種國際不法行為,即違反國際條約或雙邊條約義務的行為。作為強制方法之一的反報,通常被認為是行為國的合法的對抗措施,只要不違反國際法,反報是允許的。 本題中,甲乙兩國間沒有貿易方面的雙邊、多邊條約,這意味著在貿易領域兩國之間不存在國際法上的義務,因而A、B兩項都是錯誤的。既然乙國的限制進口措施沒有違反其對甲國承擔的國際法(條約、公約)上的義務,也就不是國際不法行為,從而甲國的加征關稅以限制乙國化工產品進口的措施也就不是報復措施,其目的僅在于迫使對方改變對自己的不公正的行為,因而是反報措施,而非報復措施,C項正確,D項錯誤。故本題答案為C項。
4.根據1958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制訂的《仲裁程序示范規則》的規定,下列哪些情況下仲裁裁決無效?(2000年卷一多選第63題)
A.仲裁協議無效
B.裁決遭到一方當事國的強烈反對
C.仲裁員犯有詐欺行為
D.裁決嚴重違反基本程序規則
答案:A、C、D
解析:仲裁是非強制方法中的法律方法。
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程序示范規則》指出,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裁決無效:(1)仲裁協議無效;(2)仲裁庭越權;(3)仲裁員犯有詐欺行為;(4)裁決理由不足或者嚴重違反基本程序規則。裁決遭到一方當事國的強烈反對并不能導致仲裁裁決無效,B項錯誤。據此,本題應選A、C、D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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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