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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試卷四及答案

發表時間:2015/8/31 15:56:0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

提示:本試卷為簡答題、案例分析題、論述題。請按題序在答題紙對應位置書寫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題18分)

材料一:2008年12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紀念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課題。講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進和諧,堅持效率和公平有機結合才能更好體現社會主義的本質。2010年3月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人民大會堂與中外記者見面時提出,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2010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中央政法委員會第十一次全體會議上指出:各級政法機關要更加自覺地把政法工作放到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中來謀劃和推進,更加積極地回應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進一步加強政法工作、政法隊伍建設,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材料二:

①2009年11月3日,范某因搶包被公安局抓獲。審訊中范某交代,因為身患癌癥的妻子需要持續治療,而自己每天起早貪黑掙的錢難以支撐妻子的醫藥費,到處借錢又碰壁,“實在沒有辦法了”,才動了搶錢的念頭。范某被抓捕后,當地村民均為他求情,說他“平時可老實了,出這樣的事兒是因為他的生活壓力實在太大了。”2010年1月14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根據《刑法》對搶奪罪的量刑規定以及被告人搶奪的金額,應當判處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2000元。

②劉某(女)與閆某經人介紹認識并結婚。婚后,劉某患腦瘤致癱,生活不能自理,由此引發夫妻矛盾。后劉某回娘家居住,期間2人未盡夫妻間權利和義務,并因撫養問題導致訴訟。閆某要求與劉某離婚。劉某說:“我嫁給他就是他的人,夫妻一方有難,另一方就應該提供幫助。”閆某說:“我們雖然是夫妻,但她的病已沒有恢復的希望,我不能這樣毀了自己的一生。”法庭調解失敗后,判決如下:因劉某與閆某長期分居,無法共同生活,應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

問題:

請根據中央領導同志講話精神及上述案例,圍繞法理與情理、公正與效率相互關系,簡述社會主義法治公平正義理念的基本要求。

答題要求:

1.緊扣社會主義法治公平正義理念的基本要求作答;

2.無觀點或論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文字通順;

4.總字數不得少于400字。

二、(本題22分)

案情:鎮長黃某負責某重點工程項目占地前期的拆遷和評估工作。黃某和村民李某勾結,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賃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畝植樹,以騙取補償款。但村長不同意出租荒山。黃某打電話給村長施壓,并安排李某給村長送去1萬元現金后,村長才同意簽訂租賃合同。李某出資1萬元購買小樹苗5000棵,雇人種在荒山上。

副縣長趙某帶隊前來開展拆遷、評估工作的驗收。李某給趙某的父親(原縣民政局局長,已退休)送去1萬元現金,請其幫忙說話。趙某得知父親收錢后答應關照李某,令人將鄰近山坡的樹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獲得補償款50萬元,分給黃某30萬元。黃某認為自己應分得40萬元,二人發生爭執,李某無奈又給黃某10萬元。

李某非常惱火,回家與妻子陳某訴說。陳某說:“這種人太貪心,咱可把錢偷回來。”李某深夜到黃家伺機作案,但未能發現機會,便將黃某的汽車玻璃(價值1萬元)砸壞。

黃某認定是李某作案,決意報復李某,深夜對其租賃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樹苗剛起火時,被路過的村民邢某發現。邢某明知法律規定發現火情時,任何人都有報警的義務,但因與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離去。

大火燒毀山坡上的全部樹苗,燒傷了李某,并延燒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勢驚醒逃至屋外,想起臥室有5000元現金,即返身取錢,被燒斷的房梁砸死。

問題:

1.對村長收受黃某、李某現金1萬元一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2.對趙某父親收受1萬元一節,對趙某父親及趙某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3.對黃某、李某取得補償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數額應如何認定?

4.對陳某讓李某盜竊及汽車玻璃被砸壞一節,對二人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為什么?

6.如認定黃某放火與范某被砸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黃某放火與范某被砸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兩問均須作答)

三、(本題22分)

案情:信用卡在現代社會的運用越來越廣泛。設甲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為發出信用卡的銀行,丙為接受銀行信用卡消費的百貨公司。甲可以憑信用卡到丙處持卡消費,但應于下個月的15日前將其消費的款項支付給乙;丙應當接受甲的持卡消費,并于每月的20日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

2012年3月,甲消費了5萬元,無力向乙還款。甲與乙達成協議,約定3個月內還款,甲將其1間鋪面房抵押給乙,并作了抵押登記。應乙的要求,甲為抵押的鋪面房向丁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并將其對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了己。

2012年4月,甲與張某簽訂借款意向書,約定甲以鋪面房再作抵押向張某借款5萬元,用于向乙還款。后因甲未辦理抵押登記,張某拒絕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與鄰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燒毀了甲的鋪面房。在保險公司理賠期間,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了保險賠償請求權。

問題:

1.2012年3月之前,甲與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乙與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甲與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

2.丙有權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但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其法律含義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費的款項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4.如丙拒絕接受甲持卡消費,應由誰主張權利?可以主張什么權利?為什么?

5.張某拒絕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

6.甲的抵押鋪面房被燒毀之后,屆期無力還款,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7.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對乙的抵押權有什么影響?為什么?

四、(本題18分)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通過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五、(本題20分)

案情:居住在甲市A區的王某駕車以60公里時速在甲市B區行駛,突遇居住在甲市C區的劉某騎自行車橫穿馬路,王某緊急剎車,劉某在車前倒地受傷。劉某被送往甲市B區醫院治療,療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遺癥。之后,雙方就王某開車是否撞倒劉某,以及相關賠償事宜發生爭執,無法達成協議。

劉某訴至法院,主張自己被王某開車撞傷,要求賠償。劉某提交的證據包括:甲市B區交警大隊的交通事故處理認定書(該認定書沒有對劉某倒地受傷是否為王某開車所致作出認定)、醫院的診斷書(復印件)、處方(復印件)、藥費和住院費的發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現場用數碼攝像機拍攝的車與劉某倒地后狀態的視頻資料。圖像顯示,劉某倒地位置與王某車距離1米左右。王某以該證據證明其車沒有撞倒劉某。

一審中,雙方爭執焦點為:劉某倒地受傷是否為王某駕車撞倒所致;劉某所留后遺癥是否因醫療措施不當所致。

法院審理后,無法確定王某的車是否撞倒劉某。一審法院認為,王某的車是否撞倒劉某無法確定,但即使王某的車沒有撞倒劉某,由于王某車型較大、車速較快、剎車突然、剎車聲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劉某受到驚嚇而從自行車上摔倒受傷。因此,王某應當對劉某受傷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劉某因違反交通規則,對其受傷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王某對劉某的經濟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關于劉某受傷后留下后遺癥問題,一審法院沒有作出說明。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綜合各種證據,認定王某的車撞倒劉某,致其受傷。同時,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關于雙方當事人就事故的經濟責任分擔符合法律原則和規定。故此,二審法院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

1.對劉某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哪個(些)法院有管轄權?為什么?

2.本案所列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屬于法律規定中的哪種證據?屬于理論上的哪類證據?

3.根據民事訴訟法學(包括證據法學)相關原理,一審法院判決是否存在問題?為什么?

4.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二審法院判決是否存在問題?為什么?

六、(本題22分)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決定征收含有某村集體土地在內的地塊作為旅游區用地,并劃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線范圍。2007年,市國土局將其中一地塊與甲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獲得市政府發放的第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將此地塊轉讓給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發放第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乙公司申請在此地塊上動工建設。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張貼公告,要求在該土地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限期自行清理農作物和附著物設施,否則強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給乙公司頒發第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認為此證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屬該村集體所有,向省政府申請復議要求撤銷該土地使用權證。省政府維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訴。法院通知甲公司與乙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了征地范圍內的附著物設施。某村為收集證據材料,向市國土局申請公開1997年征收時劃定的四至界線范圍等相關資料,市國土局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

問題:

1.市政府共實施了多少個具體行政行為?哪些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如何確定本案的被告、級別管轄、起訴期限?請分別說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訴訟主張?如乙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處理?

4.如法院經審理發現市政府發放第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應如何處理?

5.市政府強制拆除征地范圍內的附著物設施應當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執行原則是什么?

6.如某村對市國土局拒絕公開相關資料的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采用何種方式審理?如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國土局應當公開相關資料,應如何判決?

七、(本題28分)

專家觀點:刑事訴訟法既有保障刑法實施的工具價值,又具有獨立價值。

在刑事訴訟中,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僅違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權,而且往往導致證據虛假,發生冤錯案件。為此,《刑事訴訟法》及有關部門的解釋或規定,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發揮了刑事訴訟法的應有功效。

案情:花園小區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殺人案,犯罪現場破壞嚴重,未發現有價值的痕跡物證。經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搶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剛剛刑滿釋放,案發時小區保安見李某出入小區。李某被東湖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被逮捕羈押。審訊期間,在保安的指認下,李某不得不承認其在小區他處入室盜竊3000元,后經查證屬實。但李某拒不承認搶劫殺人行為。審訊人員將李某提到公安局辦案基地對其實施了捆綁、吊打、電擊等行為,3天3夜不許吃飯,不許睡覺,只給少許水喝,并威脅不坦白交代搶劫殺人罪行、認罪態度不好法院會判死刑。最終,李某按審訊人員的意思交代了搶劫殺人的事實。在此期間,偵查人員還對李某的住處進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當場未出示搜查證。

案件經東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向東湖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應李某辯護人的申請,法庭啟動了排除非法證據程序。

問題:

1.本案哪些行為收集的證據屬于非法證據?哪些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2.本案負有排除非法證據義務的機關有哪些?

3.針對檢察院的指控,東湖市中級法院應當如何判決本案?

4.結合本案,簡要說明刑事訴訟法對保障刑法實施的價值。

5.結合本案,簡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過程,闡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訴訟價值。

答題要求:

1.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理知識作答;

2.無本人觀點或論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觀點明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

4.請按提問順序逐一作答,總字數不得少于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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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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