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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B.可以由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
C.檢察院可以派員出庭,也可以不派員出庭
D.可以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聽取被告人最后陳述規定的限制
【答案】無答案。(原答案為C)
【原解析】選項A屬于明顯錯誤。《刑訴解釋》第225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判員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各項訴訟權利。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護。審判員可以出示、宣讀主要證據,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如果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在被告人陳述后,公訴人可以出示、宣讀主要證據。經審判員準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進行辯論。審判員在必要時,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后,人民法院一般應當當庭宣判。可見,被告人是必須出庭的,選項A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見,簡易程序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而非人民陪審員,故B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由此可知,檢察院可以派員出庭,也可以不派員出庭,選項C是正確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選項D錯誤。
【新解析】AD解析內容可以見上。B選項法律依據變化,原選項錯誤的原因也變化了,C選項依據的法條變化導致答案改變。
根據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1款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依據此條, 簡易程序但是由合議庭審理的,才可以有陪審員參加,獨任審判的,只有審判員可以,陪審員不可以。故B選項錯誤。
該條第2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所以C選項錯誤。
【綜合四個選項】分析:本題綜合考查了被告人是否必須出庭、公訴人是否必須出庭、獨任庭的組成以及簡易程序簡化的內容。依據這個思路,大家在看書的時候自己能否再綜合簡易程序的其他內容。
09/74.張某系某基層法院陪審員,可以參與審判下列哪些案件?( )
A.所在區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
C.所在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
D.所在省高級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
【答案】BD(答案沒有變,但是A選項的錯誤依據發生了變化)
【原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因此,AC項錯誤,B項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2款規定,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D項正確。
【新解析】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依據此條,對組成合議庭進行的,陪審員可以參加,而對一人獨任審判的,則不能由陪審員進行。
【綜合四個選項】本題綜合考了陪審員可以參加審判的案件。
03/66.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該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盜竊案,在庭前審查階段,下列哪些事項不屬于審查的內容?
A.本案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B.本案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實
C.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D.是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移送有關材料
【答案】BC(本題答案沒有變化,只是D選項要依據新刑訴法做文字性調整。)
【原解析】依《最高法解釋》第11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后,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對公訴案件的審查,是一種程序性審查,并不是對案件進行審理,它不解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問題。故選B、C項。
【D項依據變化】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該法第18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綜合四個選項】本題考查庭前審查內容,這是對列舉性法條的考查。
08/71某縣法院在對楊某綁架案進行庭前審查中,發現下列哪些情形時,應當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
A.楊某在綁架的過程中殺害了人質隱蔽性的考管轄
B.楊某在審查起訴期間從看守所逃脫
C.(作廢)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材料未附證據目錄
D.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材料欠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住址、通訊處
【答案】AB(答案沒有變化,C選項作廢)
【解析】《刑訴解釋》第117條規定,案件經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二)對于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至(九)項規定之一,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三)對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人民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決定不予受理;(六)對于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本題中A項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不屬于某縣法院管轄,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B項楊某在審查起訴期間從看守所逃脫,屬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C項和D項屬于需要補送材料的情形,應當通知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因此AB正確。
【作廢理由】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該法第18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本題考查庭前審查的內容及處理。 09/73.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應當通知檢察院補充材料?
A.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的
B.起訴時未移送證據目錄的
C.證人名單未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住處和通訊處的
D.移送材料中辯護人通訊地址不明確的
【答案】CD(原答案是BCD)(B選項作廢)
【原解析】本題考核應當通知檢察院補充材料的情況。
《最高法解釋》第11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后,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
(一)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二)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
(三)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為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
(四)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
(五)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
(七)已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
(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九)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復印件是否完備;
(十)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項中所說的主要證據包括:1、起訴書中涉及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2、同種類多個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如果某一種類證據中只有一個證據,該證據即為主要證據;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衛過當等證據。
《最高法解釋》第117條規定,案件經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二)對于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至(九)項規定之一,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故根據《最高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的第(四)、(六)、(七)條以及第117條規定的第(二)條,BCD符合題意。
【作廢理由】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該法第18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依據這兩條,檢察院不會再向法院移送證據目錄了。
本題考查庭前審查的內容及處理。
09/78.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規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規定,只適用于一審公訴案件
B.被告人犯數罪,但只對部分犯罪認罪的案件,不適用該規定 情景化思考,對認罪部分就像過電影的快鏡頭似的,程序走的非常快,而對非認罪部分則按正常的順序進行。
C.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案件,不適用該規定
D.即使適用該規定,控辯雙方對證據有異議時,仍應出示、宣讀并進行質證
【答案】ACD(本題作廢)
【作廢理由】原刑訴中的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被修訂后的簡易程序吸收。
【綜合四個選項】本題綜合考查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情形及程序05/74.黎某對被檢察機關指控的數個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愿認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礙適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用“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A.黎某持有某外國護照
B.黎某犯數罪
C.黎某可能被判處死刑
D.黎某所犯數罪中有的有重大社會影響
【答案】ACD(本題作廢)
【作廢理由】原刑訴中的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被修訂后的簡易程序吸收。
【綜合分析四個選項】本題主要考查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的積極情形和消極情形李某、阮某持某外國護照,涉嫌販賣毒品罪被檢察機關起訴至某市中級法院。請回答第94-96題。
11/94.如李某、阮某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下列選項妨礙適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是:
A.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國護照
B.李某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
C.李某左腿嚴重殘疾
D.阮某系懷孕婦女
【答案】A(本題作廢)
【作廢理由】原刑訴中的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被修訂后的簡易程序吸收。
【綜合分析四個選項】本題主要考查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的積極情形和消極情形
2010/75.被告人甲涉嫌故意傷害,對檢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一審法院決定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B.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甲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C.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
D.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答案】ABCD(本題作廢)
【作廢理由】原刑訴中的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被修訂后的簡易程序吸收。
【綜合分析四個選項】綜合考查普通程序簡化審的程序。
03/17.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趁上廁所之機逃跑,較長時間一直未被抓獲,應當作出何種處理?
A.延期審理的決定
B.延期審理的裁定
C.中止審理的決定
D.中止審理的裁定
【答案】D(本題題干要把“應當”改成“可以”,答案不變)
【原解析】依《最高法解釋》第181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新解析】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修改理由:題干所依據的法條修改了。
【綜合分析四個選項】本題考法庭審理障礙的種類及適用的文書。
08四川/21.被告人孫某在法庭審理中突發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
A.判決宣告孫某不負刑事責任
B.裁定中止審理
C.裁定延期審理
D.裁定終止審理
【答案】B
02/65.卞某系聾啞人,是聾啞學校職工,因涉嫌盜竊罪被B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卞某委托的辯護人商某認為卞某并非該案的犯罪人。B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B縣人民法院為什么決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簡易程序審理該案?
A.卞某系聾啞人
B.卞某系某聾啞學校職工
C.辯護人高某認為卞某無罪
D.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答案】A(原答案為AC)
【原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最高法解釋》第2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一)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二)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據此AC入選。
【新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據此只有A選項當選。
【綜合四個選項】:考查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修改后,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05/33.劉某,17歲,系某聾啞學校職工,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劉某的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并非該案的犯罪人。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下列哪一項是法院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的依據?
A.劉某系未成年人
B.劉某系某聾啞學校職工
C.辯護人高某認為劉某無罪
D.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答案】無答案(原答案為C)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但并不是所有符合這條規定的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有以下例外,也正是這個例外才屬于司法考試的考查重點。關于這個例外的規定,司法解釋有三條,具體包括以下幾種:1.根據《刑訴解釋》第2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一)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二)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2.根據《刑訴解釋》第229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一)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五)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3.根據《高檢規則》第31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不建議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對于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三)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爭議的;(五)被告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七)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八)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選項C當選。
許多考生錯選A選項,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確實有各種保護,但一定要注意這種情況并不屬于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定情形之一,所以選項A錯誤。關于選項B,本題中并未說明劉某是聾啞人,只是指出系某聾啞學校職工,其實這只是為了對考生造成混淆。關于選項D,根據《高檢規則》第30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適用普通程序。”但題目又在誤導考生,根據《高檢規則》第307條規定:“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檢察長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高檢規則》第308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需要適用簡易程序,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0日內答復是否同意。”所以選項D也是錯誤的。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A、B、D選項都是錯誤的。
修改答案理由見上題。
04/62.某縣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郝某涉嫌盜竊罪一案,依法應當遵循下列哪些規定?
A.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B.提起公訴的縣人民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席法庭
C.縣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此案后20日內審結此案
D.縣人民法院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郝某的最后陳述意見
【答案】BD(原答案為ACD)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簡易程序的審理特征。簡易程序具有以下六個特征:(1)送達起訴書的程序簡便(2)通知的方式簡便。(3)審判組織特殊。(4)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5)法庭審理程序簡便(6)審理期限較短。所以,本題答案為ACD.【新解析】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本案沒有告訴盜竊的情節,所以無法確定能否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所以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
該法第214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C選項說的過于絕對,所以錯誤。
該法第213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D選項說法正確。
本題綜合考查了簡易程序的具體程序。
11/71.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變更為適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法院可以決定直接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不需要將案件退回檢察院【這個選項在刑訴修改后應該要改,因為現在文書的移送制度發生了變化】
B.對于自訴案件變更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訴案件程序審理
C.自訴案件由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時原起訴仍然有效,自訴人不必另行起訴
D.在適用普通程序后又發現可適用簡易程序時,可以再次變更為簡易程序公正與效率,公正優先的體現
【答案】ABC(原答案為BC)
【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所以A選項錯誤。
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訴案件審理程序審理。發生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化時,原起訴仍然有效。自訴人不必另行提起訴訟,只要人民法院將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判的決定通知自訴人即可。所以BC選項正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但是,一經確定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轉換為適用簡易程序。因為,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法律設置的相對完善的正當程序,具有排他性。所以D選項錯誤。
【新解析】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依據原刑訴法規定,檢察院按簡易程序移送起訴時移送的全案卷宗,而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時移送起訴時,向法院移送的是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照片,當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時,退回到檢察院是為了讓檢察院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移送材料。
而修改性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無論是按簡易程序審理還是按普通程序審理,檢察院向法院移送的都是全部卷宗,當法院把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時,沒有必要再退回檢察院了,所以A選項當選。
【綜合四個選項】分析:依據原刑訴法,命題人是想考查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時,在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上有什么樣的區別。
09/76.關于簡易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自訴案件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B.即使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陳述也不能取消
C.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應當出庭
D.經審判員準許,被告人可以同公訴人進行辯論
【答案】BD(答案不改但是A選項依據改變了)
【原解析】《最高法解釋》第219條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故A項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故B項正確。
《最高法解釋》第226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但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故C項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故D項正確。
【新解析】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因為自訴案件的第三類可能屬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是不一定一概都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所以A選項說法錯誤。
07/38.甲涉嫌故意殺人被提起公訴,可能判處死刑。關于本案訴訟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可以依據《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審理本案
B.上級法院可以指定基層法院審理本案
C.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
D.某甲拒絕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堅持自行辯護,法庭應當準許
【答案】C(本題答案沒有變,只是A選項已經作廢)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0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最低應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審理,因此,上級法院不能指定基層法院審理本案,B項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因此本題答案為C項。
《刑訴解釋》第38條規定:“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因此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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