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務院的性質和地位,包括三個方面的性質:人民政府,國家的行政機關,國家的執行機關。從地位上來說,它是最高的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作為行政機關,它是管理國家一切事物的行政機關。執行機關,它是從屬于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它是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執行機關。
二、國務院的組成任期,組成: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審計長、部長、主任,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的任期,整個國務院的任期和全國人大是一樣的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的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憲法中未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屬組成部門。
三、國務院的領導體制,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的各項工作由總理負責并承擔責任。憲法規定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國務院有兩個會議,一個叫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組成人員參加,但是比如,國家海洋局局長、國家海關總署署長等并不參加,因為他們不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還有一個叫常務會議,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和秘書長組成。
總理有組閣權,有決定權,簽署權。
四、國務院的職權,國務院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利(根據憲法和法律),決定戒嚴權。
五、國務院的審計署,不是在國務院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在總理的領導下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實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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