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 | 起訴書 | 公訴詞 |
概念不同 | 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犯罪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一種司法公文。 | 是出庭支持公訴人員在一審法庭辯論階段,對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向法庭所作的公開演講意見。 |
內容不同 | 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案件事實、起訴的根據和理由等四個方面。其中,起訴的根據和理由部分必須寫明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和犯罪的性質,這也就是訴的指控。 | 包括:結合法庭調查情況對證據進行分析論證,證明起訴書對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是正確的;從法律上進行分析論證,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提出定罪及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針對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工作。 |
作用不同 | 指控犯罪,發起審判。 | 通過有理有據的論證,使法庭采信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 |
宣讀或者發表的階段、主體 | 是在法庭調查之初,由出庭公訴人宣讀。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審判長可以代讀起訴書。 | 是在法庭辯論階段,由出庭公訴人員所進行的綜合性演講。公訴詞則不能由審判長代為發表。 |
形式要求不同 | 必須以書面公文形式出現,且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必須嚴格按要求去制作。 | 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但在公訴機關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時,出庭人員可以即席發表公訴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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