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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商法精選試題3

發表時間:2015/2/27 10:13:1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2011年)

25.白陽有限公司分立為陽春有限公司與白雪有限公司時,在對原債權人甲的關系上,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2011年卷三單選第25題)

A.白陽公司應在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書后30日內,可要求白陽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陽春公司與白雪公司主張連帶清償責任

D.白陽公司在分立前可與甲就債務償還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答案】B

【考點】公司的分立

【解析】選項A說法正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選項B說法錯誤。《公司法》規定,公司在合并、減資的情況下,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注意的是,這里說的是公司“合并、減資”的情況,對公司分立沒有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選項C、D說法正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6.某市房地產主管部門領導王大偉退休后,與其友張三、李四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王大偉不想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公司股東名冊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偉的情況下,直接持王小偉的身份證等證件,將王小偉登記為公司股東。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1年卷三單選第26題)

A.公司股東應是王大偉

B.公司股東應是王小偉

C.王大偉和王小偉均為公司股東

D.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王小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答案】A

【考點】公司的設立

【解析】選項A正確,選項B、C錯誤。《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可知,只有在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有合意的情況下,才會發生股東之間權利義務變動和名義變動的情況,而本題中給出的信息是“王大偉是在其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登記為公司股東,因此,公司的股東仍為王大偉。

選項D錯誤。《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據此可知,公司中的股東以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債權人不能再單獨要求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針對本題,首先,王小偉不是公司的股東,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其次,即便王小偉是公司的股東,也不以個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7.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法院應予受理?( )(2011年卷三單選第27題)

A.以公司董事長甲嚴重侵害其股東知情權,其無法與甲合作為由

B.以公司管理層嚴重侵害其利潤分配請求權,其股東利益受重大損失為由

C.以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而未進行清算為由

D.以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為由

【答案】D

【考點】公司的解散

【解析】選項A、B、C錯誤。《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選項D正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8.張平以個人獨資企業形式設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廠。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響,張平為減少風險,打算將加工廠改換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2011年卷三單選第28題)

A.因原投資人和現股東均為張平一人,故加工廠不必進行清算即可變更登記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繼續使用原商號“金地”

C.張平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須一次足額繳納其全部出資額

D.如張平未將一人有限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則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A

【考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解析】選項A說法錯誤。《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將加工廠改換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屬于原個人獨資企業資格的消滅和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誕生,因此,應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清算。

選項B說法正確。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原個人獨資企業的商號“金地”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選項C說法正確。《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選項D說法正確。《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9.甲、乙、丙、丁打算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1年卷三單選第29題)

A.各合伙人不得以勞務作為出資

B.如乙僅以其房屋使用權作為出資,則不必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

C.該合伙企業名稱中不得以任何一個合伙人的名字作為商號或字號

D.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并經登記后生效

【答案】B

【考點】普通合伙企業

【解析】選項A錯誤。《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據此可知,各合伙人可以以勞務作為出資。

選項B正確。《合伙企業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據此可知,乙若以房屋使用權而非房屋所有權作為出資的話,不必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

選項C錯誤。商號,即廠商字號,或企業名稱。商號作為企業特定化的標志,是企業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現。商號經核準登記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裝等方面使用,其專有使用權不具有時間性的特點,只在所依附的廠商消亡時才隨之終止。我國法律對商號權未有明確規定,因此,也未禁止或限制將合伙人的名字作為合伙企業的商號或字號。

選項D錯誤。《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30.趙、錢、孫、李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經全體合伙人會議決定,委托趙與錢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2011年卷三單選第30題)

A.孫、李仍享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限

B.孫、李有權監督趙、錢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C.如趙單獨執行某一合伙事務,錢可以對趙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D.如趙執行事務違反合伙協議,孫、李有權決定撤銷對趙的委托

【答案】A

【考點】普通合伙企業

【解析】選項A表述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據此可知,孫、李不再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限。

選項B表述正確。《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選項C表述正確。《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選項D表述正確。《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31.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請破產。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該公司出現的下列哪一行為屬于《破產法》中的欺詐破產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011年卷三單選第31題)

A.2009年7月5日,將市場價格100萬元的倉庫以30萬元出售給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將公司一輛價值30萬元的汽車贈與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銀行償還欠款50萬元及利息4萬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協議方式與債務人丙相互抵銷20萬元債務

【答案】B

【考點】撤銷權

【解析】《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選項A錯誤。該公司將市場價格100萬元的倉庫以30萬元出售給母公司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該公司破產申請一年之前,管理人無權對此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選項B正確。該公司將公司一輛價值30萬元的汽車贈與甲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該公司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選項C錯誤。《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選項C中,該公司在2010年5月5日,向乙銀行償還欠款50萬元及利息4萬元,屬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行為,但是根據題干中給出的信息無法確定當時債務人存在《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即無法確定該行為是否屬于欺詐破產的行為,因此,不選。

選項D錯誤。《破產法》沒有禁止在破產申請受理后進行的抵銷行為,更沒有禁止在破產申請之前進行的抵銷行為。

32.甲公司開具一張金額50萬元的匯票,收款人為乙公司,付款人為丙銀行。乙公司收到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011年卷三單選第32題)

A.乙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據關系

B.丁公司的票據債務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銀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書轉讓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時于匯票上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則乙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權

【答案】C

【考點】票據上的法律關系、票據行為

【解析】選項A錯誤。票據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其中,票據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對在票據上簽章的人可以主張行使票據法規定的一切權利;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即依自己在票據上的簽章按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承擔相應的義務。本題中,乙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丁公司,乙公司在背書轉讓時要在票據上簽章,之后乙公司要依自己在票據上的簽章按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承擔相應的票據義務。因此,乙公司并沒有退出票據關系。

選項B錯誤。《票據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據此可知,持票人以外的,在票據上簽章的人都屬于票據債務人,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題中,丁公司的票據債務人不僅包括乙公司和丙公司,也包括出票人甲公司。

選項C正確。《票據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據此可知,乙公司在背書轉讓時不得附有條件,即便是實際上附有了條件,所附條件也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選項D錯誤。《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據此可知,若出票人甲公司出票時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則乙公司不能再背書轉讓,若乙公司背書轉讓了,該轉讓無效。

33.股票和債券是我國《證券法》規定的主要證券類型。關于股票與債券的比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1年卷三單選第33題)

A.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為股票和債券的發行主體

B.股票和債券具有相同的風險性

C.債券的流通性強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權,債券代表債權

【答案】D

【考點】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解析】選項A錯誤。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有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選項B錯誤。股票的風險性大于債券的風險性。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低,股票不僅是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能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大,但卻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進股票交易中來。

選項C錯誤。股票的流通性大于債券的流通性。

選項D正確。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券所代表的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代表的是股東的財產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的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的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34.張三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汽車損失險。某日,張三的汽車被李四撞壞,花去修理費5,000元。張三向李四索賠,雙方達成如下書面協議:張三免除李四修理費1,000元,李四將為張三提供3次免費咨詢服務,剩余的4,000元由張三向保險公司索賠。后張三請求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5,000元。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011年卷三單選第34題)

A.保險公司應當按保險合同全額支付保險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償

B.保險公司僅應當承擔4,000元保險金的賠付責任,且有權向李四求償

C.因張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債務,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D.保險公司應當全額支付5,000元保險金,再向李四求償

【答案】B

【考點】代位求償權

【解析】選項A錯誤。《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據此可知,若保險公司向張三支付了保險金的,是可以向李四進行追償的。

選項B正確,選項C、D錯誤。《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題中,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張三放棄了對第三者李四的部分賠償請求權,那么保險人對放棄部分不再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而非對全部保險金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僅應承擔4,000元保險金的賠付責任,且有權向李四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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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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