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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體系的概念
所謂法律體系指一國全部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
(1)法律體系只是一國全部的國內法所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上的國際法;
(2)構成法律體系的法只是一國現行有效的法,不包括歷史上曾經存在,但現在已經失效的法;
(3)法律體系的構成基礎是法律部門。
【提示】在近十年的司法考試中,僅02-01,11-51兩題涉及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此處不屬于司法考試的高頻考點,考生只需掌握其概念即可。
【例題·多選題】關于法的淵源和法律部門,下列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2011-1-51)
A.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B.行政法部門就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構成的
C.國際公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D.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答案】AD
【考點】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
【解析】選項A正確。《立法法》第66條第1款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屬于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因此,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選項B錯誤。行政法部門包括調整行政法律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
選項C錯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國內法組成,不包括國際公法。
選項D正確。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有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其中的主要標準是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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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