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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不得侵犯
接受國對于領事官員應表示適當尊重,應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其人身自由和尊嚴免受任何侵犯。但對犯有嚴重罪行或司法機關已裁判執行的除外。
2.管轄豁免
領事官員執行職務行為,不受接受國司法和行政管轄。兩種例外:
(1)領事官員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而訂立契約所發生的訴訟;
(2)第三者因車輛、船舶、飛機在接受國內造成意外事故而要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此外,外交代表主動提起訴訟,就不能對與主訴直接相關的反訴主張管轄的豁免;與使館不同
(3)與管轄相關的作證義務方面,領事享有一定的豁免。領事官員就其執行職務所涉事項無擔任作證或提供有來往公文及文件之義務,除此之外不得拒絕作證,若拒絕作證也得施以強制或處罰;
(4)特權和管轄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放棄,而且放棄必須是明示的,以書面通知派遣國。
3.某些方面的免稅和免驗
領事官員免納一切國家、區域或地方性對個人和物的課稅,但間接稅、遺產稅、服務費不在此列。領事及其同戶家屬初到任所需物品和消費品免納關稅;領事行為免受查驗,需查驗時應于領事或其家屬在場時進行;
4.其他
領事還被免除外僑登記和居留證、工作證及社會保險辦法的適用;免除個人勞務及捐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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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