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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罰的變化
1、折杖法。
《宋史。刑法志》說:“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頒行“折杖法”,意在籠絡(luò)人心,改變五代以來刑罰嚴(yán)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規(guī)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對緩和社會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對反逆、強(qiáng)盜等重罪不予適用。
2、配役。
配役刑淵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實際上便稱為配役。為補(bǔ)死刑和折杖后的諸刑刑差太大,有輕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種類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為一種非常復(fù)雜的刑名。
配役刑在兩宋多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復(fù)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對后世刑罰制度影響極壞,是刑罰制度上的一種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頗遭非議。
3、凌遲。
作為死刑的一種,凌遲始于五代時的西遼。是一種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極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種酷刑。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熙寧以后成為常刑。至南宋,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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