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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章節知識點5

發表時間:2015/3/30 10:20:2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第二節 犯罪的分類

一、理論分類

對犯罪可以依據不同標準進行不同分類,如作為犯與不作為犯,故意犯罪與過失犯,既遂犯、中止犯與預備犯等等。這些分類將在以后的章節中得到說明。這里只對以后章節難以觸及的一些犯罪分類作些介紹。

(一)重罪與輕罪

以法定刑為標準,將犯罪分為重罪、輕罪與違警罪,始于1971年的法國刑法典。我國刑法沒將犯罪分為重罪與輕罪,但從理論上看,仍然可以將犯罪分為重罪與輕罪。刑法第67條規定對犯罪以后自首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也暗示了可以從理論上將犯罪分為重罪與輕罪。區分重罪與輕罪似應以法定刑為標準,而不能以現實犯罪的輕重為標準。我們認為,可以考慮將法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稱為重罪,其他犯罪則為輕罪。

(二)自然犯與法定犯

自然犯(與刑法犯的概念大體相同)與法定犯(與行政犯的概念大體相同)的分類得到了許多人的響應,但其區分標準卻認識分歧。我們認為,對于自然犯與法定犯基本上可以從與倫理道德的關系上進行區分,即自然犯是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法定犯不是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正因為如此,自然犯的社會危害性的變易性較小,而法定犯的社會危害性的變易性較大。

(三)隔隙犯與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時間的、場所的間隔的犯罪。其中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時間間隔的犯罪稱為隔時犯;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場所間隔的犯罪稱為隔地犯。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沒有時間、場所間隔的犯罪,則是非隔隙犯。

二、法定分類

犯罪的法定分類,是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所作的分類。

(一)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

刑法分則規定了10類犯罪,其中,第一章所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屬于國事犯罪,第二章至第十章規定的犯罪,相對于國事犯罪而言,屬于普通犯罪。但其中的第十章所規定的“軍人違反職責罪”又屬于普通犯罪中的一類特殊犯罪,故也可以說刑法將犯罪分為國事犯罪、軍事犯罪與普通犯罪三類。

(二)身分犯與非身分犯

身分犯是以特殊身分作為犯罪主體要件的犯罪,非身分犯是不以特殊身分作為犯罪主體要件的犯罪。此外,刑法理論上還有不真正身分犯的概念,即刑法將特殊身分作為刑罰加重或者減輕事由的犯罪。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犯的誣告陷害罪,應從重處罰,屬于不真正身分犯。

(三)親告罪與非親告罪

親告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必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均屬于非親告罪,即不問被害人是否告訴、是否同意起訴,人民檢察院均應提起公訴的犯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減輕情節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礎規定了加重情節與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為結果加重犯與情節加重犯。減輕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礎規定了減輕情節與較輕法定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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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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